案例:情侶戀愛期間給對方買的禮物、發的紅包,分手后能要回嗎?

每一對有情人在戀愛期間都是想與對方有一個美好的結果,步入婚姻殿堂是他們對這段美好戀情最大的向往,因此雙方都會為了獲得彼此的芳心以及笑容,從而精心準備各種各樣的小驚喜,以此來讓兩人之間的感情更加穩固。
但并不是所有的情侶都能如童話般有一個美好的結局,這時就會有人對此提出疑惑,難道我在戀愛期間所付出的所有,包括錢財都成了一場空嗎?

案例分享1
2015年2月,徐某與劉某兩人是在社交軟件上認識的,由于兩人性格十分的合得來,再加上又發現雙方都是在一個地方,因此兩人邊相互約了見面。一見如故的兩人在第一次見面之后就立馬確立了戀愛關系,開始了正常情侶之間的交往。
經過法院對兩人之間的審理之后,最終判決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劉某也可以不必歸還戀愛期間徐某為其支出的費用。

案例分享2
李某與丁某兩人都是江西人,眼看著兩人即將到三十都還未婚配,因此家里人都十分著急為兩人介紹各種相親,兩人便也就是在一次相親局中認識的。一見如故的兩人,由于已經對相親感到無比厭煩,于是兩人就這么一拍即合的在一起了。
在談了一段時間戀愛之后,雙方都覺得對方不錯,家境也是門當戶對的。于是2019年兩家人便開始商量了一些結婚事宜,并舉辦了訂婚儀式。很多地方都會有彩禮的傳統,李某與丁某也不例外,因此李家人表示出了非常大的誠意,向丁某支付了20萬的彩禮錢。
兩人在訂婚后沒多久,丁某就選擇了搬到李某家中居住。也正是在一起居住的這段時間,丁某發現兩人之間存在著許多矛盾,并且還經常發生爭吵。甚至到了2019年年底,丁某已經搬回了父母家中居住,并終止了兩人之間的戀愛關系。
然而此時李家卻不甘心自己當初白白出了20萬的彩禮,而丁某卻認為這就是李家給自己的,并且自己也跟他住過,因此不同意返還。因為兩家沒有達成一致,李某便上訴到了法庭,要求丁某歸還當初的彩禮錢20萬元。

依據相關法條,由于雙方并未辦理結婚證,因此女方應當歸還彩禮。經過法院審理,結合雙方訂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因此最終判處丁某退還李某彩禮16萬元。
以案說法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在贈與成立后,贈與物交付之前,除了扶貧、救災等公益性質外,贈與人有任意撤銷贈與的權利,但是在贈與物交付之后則不得撤銷。
因此案例1中徐某出于愛意,為了維護兩人之間的感情所自愿送給劉某的手機,是屬于戀愛之中的正常贈予。除此之外情侶之間的轉賬,如果沒有一個專門的借款聲明,只有單純的轉賬記錄,極有可能是會被當做贈予,一旦作為贈與物交付之后,贈與人是沒有沒有撤銷的權利。
所以徐某給劉某的現金以及轉賬也是具有增進感情的特殊目的,是被視為一般性贈予,當兩者戀愛關系終止之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話,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但有一點除外,像以結婚為名義的所贈送的禮物,比如房產、車子,或者是男方向女方所贈送的彩禮,雖然在當時也是以贈予的方式贈送給另外一方,但這與一般的贈與物不同,因此這種贈與物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因此倘若當兩人在結婚之前關系破裂的話,一般情況下是要退還彩禮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另外,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于在案例2中,李某與丁某兩人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當李某上訴至法庭時,法院是支持丁某退還彩禮的。但是從保護婦女權益上的角度,李某與丁某兩人是屬于未婚同居的行為,兩人既然有過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那么彩禮就應當酌情返還。

酌情返還并不是說想給多少就給多少,這個還要根據同居時間的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以及雙方在同居期間的共同消費等等進行審理的。因此最終經由法院審理,判決丁某應當償還李某彩禮16萬。
結語
戀愛期間送禮物甚至是紅包轉賬,這都是常有的事,但一定要注意這其中的性質,以穩定兩者之間的關系而進行的贈送,一般是用來表達情意,屬于一般贈送,因此當兩人分手之后要求返還的,一般是不予支持。但不管怎樣,還是希望情侶之間能夠好好處理財產的關系,畢竟兩人之前也曾相愛過,為了錢財最終雙方都鬧紅了眼確實也不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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