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深圳女子住進ICU,丈夫強行拔管殺妻,岳母:他出軌,賠1千萬

兒子是有母親的,女兒同樣有母親。事情發生后,文某章的母親自然是希望兒子能不坐牢,文某章也是這么想的,所以才會當庭向岳母肖女士鞠躬,說會贍養肖女士百年歸老,然而當得知肖女士不愿出具諒解書,索賠1千萬后,文某章的態度就變了。
后來要二審,文某章又突然登門,向岳母下跪,痛哭流涕的請求原諒,但目的卻是為了將胡某的遺體火化,肖女士認為事情還沒有完全明了,案子都沒有了結,因此并不同意。然后肖女士就被文某章一家趕出了家門,連胡某與文某章的子女(肖女士的外孫、外孫女),也不允許肖女士看望和聯系。

肖女士的心里自然是有氣的,她承受著白發人送黑發人的痛苦,而且她的女兒胡某發病醫院的ICU,才在病床上躺了七天,作為丈夫的文某章竟急不可耐的強行拔管殺妻,后來又發現文某章與另一名女子有著不同尋常的關系,已經出軌,肖女士便覺得女兒的死,另有原因。
不過文某章認為自己是深愛著胡某的,是在得知胡某已腦死亡,幾乎沒有蘇醒的可能性,連植物人都不算之后,覺得胡某應該體體面面、有尊嚴地離開人世,而依靠著呼吸機維持呼吸,文某章認為妻子的狀態已經不能算是活著了。
文某章還想到了自己有同樣經歷的父親,心中感到十分煎熬,因此做出了拔管的行為,連醫生護士都阻止不了。
但作為胡某的母親,就如同文某章不愿看到兒子坐牢,肖女士仍希望女兒是“活著”的,盡管開喉手術后胡某存活的幾率渺茫,但肖女士難以接受女兒死亡的消息。
事后肖女士也曾嘗試著去理解文某章的行為,但她的女兒才在醫院躺了7天,文某章就要強行拔管,是不是顯得太急了?難道不能再等等?是不是有瞞著她的事?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事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在刑事上,文某章的行為已涉嫌故意殺人罪,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不管是經他人要求幫助他人自殺或者是在得知病患腦死亡后強行拔掉呼吸機,導致病患呼吸停止死亡,都構成故意殺人罪,但一般會被認定為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犯罪。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關于死亡標準通常采取綜合標準說,即自發呼吸停止、心臟停止、瞳孔反射機能停止。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法院審理該案后考慮到被告人文某章在案后能主動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另外,文某章系初犯,認罪悔罪,并全額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所遭受的經濟損失128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了被告人文某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二審期間,經查明,胡某于2009年2月9日晚20時許在深圳龍崗區的家中暈倒,被文某章和肖女士想等人送到了醫院搶救,胡某被診斷為腦血管畸形。雖然肖女士在事后告訴警方,自己是在聽到撞擊聲三分鐘后才聽到了文某章的呼叫聲,不過經尸檢后,證實胡某昏迷及顱內出血是由其自身腦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所致,是自身疾病所致,在文某章拔掉胡某身上的呼吸管之前,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
另經現場勘驗以及文某章的反應,確認文某章在胡某昏迷后實施了搶救措施,不存在謀害胡某生命的情況。
2月16日下午15時許,文某章在探望時將胡某身上的呼吸管、血壓監測管等醫療設備拔掉,使得胡某呼吸停止死亡,其行為構成犯罪。

對于文某章是否有小三,會不會影響到法院對文某章的量刑?根據已有的證據,從2月9日至2月16日胡某臥床期間,文某章經常在深夜與一名年輕女子通話,一聊便是一個小時,最長的一次超過了3個小時,另外,該女子向文某章發送了許多曖昧的短信。
不過文某章辯稱自己與對方只是同事關系,因為工作上的需要,所以才聊得比較來,又因為妻子的情況不容樂觀,令他十分難受,對方則給予了開導和安慰,因此兩人聊天的時間也比較長。
而對于對方發送的曖昧短信,文章某并未回應。據該名女子所述,她確實對文某章有好感,不過是她單方面的。該證據無法證實文某章與該女子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是導致文某章殺妻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并未采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夫妻有相互扶持的義務,但如果妻子腦死亡,丈夫仍沒有拔管的權利,不過在手術簽字時,丈夫考慮到手術的重大風險,主觀上沒有剝奪他人生命故意,是可以拒絕的,不負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