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四川一五旬老漢慘死家中,兇手是15歲少女,結局令人惋惜

俗話說:人不可貌相。從相貌、年齡去認識一個人,雖然是很簡單的,但人的內在卻不是那么容易瞧見的,15歲的少女也會做出讓成年人感到毛骨悚然的兇殺案。

2013年11月8日,四川省巴中市某村的村民陳老漢慘死家中,據同村的村民所說,案發當天,曾看到一名穿著白衣的年輕女子從陳老漢的屋內跑出,而后消失在了一片墳地中。
有村民曾追逐過這名女子,想要看清女子的相貌,但女子跑得飛快,村民跑得氣喘吁吁,停了一會再抬頭一看,女子便已經消失了。由于跑到了墳地,該名村民的心底也有些犯怵,便沒有再追。
該案發生后,村民們議論紛紛,有人說陳老漢是個憨厚老實的人,不曾與他人發生過矛盾,實在想不通為什么會被殺?也有人說,陳老漢的家里可能是鬧鬼了。
不過偵查人員肯定是不相信世間有鬼這類說法,而根據現場勘驗、走訪調查等,偵查人員已知的是:陳老漢被一刀斃命,頸部僅有一處刀傷,兇手是女性。另外,偵查人員在墳地附近找到了陳老漢的血衣以及一副紫色的眼鏡。

由于目擊者猜測女子的年齡大概是在三十歲左右,所以偵查人員一開始也是以此為偵查方向,但經走訪排查后發現不少村民都見過該名女子,甚至在案發前,女子還跟村民打聽過怎么去張某(陳老漢的妻子姓張)家。
不過村民們對女子的年齡并不統一,有村民告訴警方,女子是個非常年輕的女娃娃,也有人說,女子是老年人。顯然以年齡作為偵查方向是難以有進展的,警方便把目光轉向了那副紫色的眼鏡,據了解,該眼鏡在學生群體中是非常常見的。
警方排查了附近的學校和網吧,最終鎖定了一個名叫李薇(化名)的15歲女學生。李薇確實還是個心理承受能力還不強大的少女,盡管在警方找上門后,李薇還辯稱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但她的神情和反應都已出賣了她,偵查人員已經能夠確定李薇有重大作案嫌疑人。
那么李薇又究竟是因為什么要殺害一個已50歲的老人?在公安機關內,李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動機,十分的荒唐。

李薇出生于一個貧困家庭,上有一個姐姐下有一個弟弟,但由于父母更疼愛弟弟,爺爺奶奶也只重視孫子,李薇心里的落差很大,也就更依賴唯一疼愛她的姐姐。2013年,李薇的父母覺得大女兒到了年齡,應該要嫁人了,便讓李薇的姐姐與陳老漢的兒子相親。
陳老漢在當地還是有著不錯的名聲,村民們都認為他憨厚老實,李薇的父母可能也曾認為陳老漢的兒子是個可托付的人,是有意愿促成這門婚事,而李薇的姐姐則是全聽父母的安排。
之后李薇的姐姐與陳老漢的兒子同居,懷上了孩子,哪成想張某和陳老漢對此十分不滿,張某常常指桑罵槐的批評李薇的姐姐。
李薇認為姐姐本來也不是特別想要嫁給陳老漢的兒子,全是因為父母的緣故,結果對方還不珍惜,說的話特別難聽,李薇便為姐姐感到委屈,因此懷恨在心。

為了防止姐姐嫁過去后再受到婆婆張某的欺負,李薇便生出了將張某殺害的想法,所以李薇問的是張某家,但到了張某家后卻發現張某并不在,只有陳老漢在家,但李薇并沒有因此停止自己的行為,她的手里正揣著一把刀,想著陳老漢也不是什么好人,死不足惜,便趁陳老漢不注意將其殺害,而后逃之夭夭。
但李薇最終還是落入法網,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本案中,李薇在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且主觀惡念深,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嚴重。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李薇犯罪時還未滿十六周歲,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QJ、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李薇最終并不會被判處死刑,但充分考慮被告人李薇的年齡、犯罪的動機、手段、對象、場所及造成的后果等,該案的發生對李薇人生的影響也是不小的,并且還會影響到自己姐姐的婚事,或許案發后,李薇的心理也感到了后悔,意識到自己錯的離譜,但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這起悲劇已無法挽回,李薇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巨大的代價,這結局令人惋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