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蘇州美女慘遭奸殺,刑警比對DNA破案,兇手身份出人意料

2016年9月18日,一名男子向江蘇蘇州警方報案,稱自己的姐姐李某(化名)已經好幾天聯系不上,也沒有去KTV上班,不知所蹤。經調查,李某在失蹤前獨自租住在某小區,9月7日凌晨,李某上完夜班,從KTV返回,乘坐一輛三輪車回到了小區,經小區的監控顯示,并沒有發現李某被尾隨的情況,但經反復排查,也沒有再看到李某離開小區,李某突然間人間蒸發了。

10月1日,因是國慶假日,居住在該小區的王某(化名)心血來潮,跑到了天臺鍛煉,然而卻在角落處發現了一具高度腐化的尸體,王某毫無防備,被嚇得當即癱倒在地,慌忙報警。
偵查人員勘察現場,發現該處地方只能爬天子進入,并且梯子距離地面還有1.52米高,且天臺角落的位置較為偏僻,如果不是因為王某比較喜歡運動,閑來無事跑到了天臺上,該具白骨并不容易被人發現。
經尸檢顯示,死者是名女性,年齡大概在20歲左右,身高1.6米,看死者的穿著,偵查人員推測死者生前很可能是從事娛樂場所職業。由于不久后,就有人報了失蹤案,與死者的情況較為相符,偵查人員讓家屬做了辨認,并進行了DNA比對,確定天臺上的白骨就是失蹤23天的李某。
通過監控視頻以及走訪調查,兇手犯案后還拿走了李某隨身攜帶的一個拎包、一部手機和一條白金項鏈,難道兇手是為了劫財?兇手又是何人?會是死者熟悉的人嗎?

偵查人員排查了死者的人際關系,并沒有發現什么可疑人員,不過偵查人員以死者的失物為偵查方向,發現李某的銀行卡在9月7日凌晨有過網上交易的記錄,9月8日下午5點左右,一名在常州市天寧區兜售了李某的手機。
然而正當偵查人員起身前往常州市時,10月22日下午17時許,常州市新北區某養生館內發生了一起性質惡劣的QJ罪,犯罪嫌疑人持刀威脅,對一名年輕女子實施了不法侵害。
經已掌握的證據可確認,該名犯罪嫌疑人也是殺害李某的真兇——任某杰。
據任某杰供述,9月7日凌晨,他在案發小區準備乘坐電梯時看到了李某,覺得她年輕漂亮,又是獨自出行,任某杰因此心生歹意,環顧電梯內,發現并沒有安裝監控,任某杰的膽子也就大了起來,將李某挾持到了天臺,實施了QJ的犯罪行為,又害怕李某事后報警,并且李某還拿著包,任某杰便掐死了李某,搶走了李某身上攜帶的東西,犯案后逃往了常州市。

在本案中,李某是在殺人后實施了搶劫行為,法院并沒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是將其殺人的行為歸入了搶劫的犯罪行為,認為李某殺人是為了達到搶劫財物的目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搶劫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另外,任某杰的行為還構成QJ罪,涉嫌QJ兩名受害者,在犯罪過程中持刀威脅,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犯罪情節嚴重。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犯QJ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JY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QJ論,從重處罰。
QJ婦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婦女、JY幼女情節惡劣的;
(2)QJ婦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QJ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J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一審法院審理案件后,充分分析了案件的全部情況,任某杰歸案后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但考慮到其人生危險大,并不能從輕處罰,因此數罪并罰,判處了被告人任某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隨后,任某杰提了上訴。該案后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一時的邪念,讓任某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并且在逃到常州市后,任某杰心存僥幸,認為自己做得天衣無縫,死者的尸體不可能輕易被他人發現,警方也難以偵查到他的身上,膽子也大了起來,不久后再次犯案,然而法網恢恢,任某杰最終得到了應有的法律判決,后悔也已經來不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