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內蒙一美艷女子被害,體內取出男性DNA,兇手身份出人意料

2014年11月28日,內蒙某人煙稀小的村落發(fā)生了一樁殺人案,死者是名女性,慘死在自家的床上,而兇手并沒有拿走死者身上帶著金項鏈、金耳環(huán),手機也還在死者的衣兜里,兇手似乎并不是圖財。另外,經過現場勘驗,警方初步推測是熟人作案,會不會是情殺?

經過對死者張某人際關系的排查,張某與現任丈夫李某(化名)系二婚,前夫韓某脾氣暴躁,曾對張某進行過家暴,周圍鄰居以及親屬還看到過韓某拿鐮刀威脅張某的場景,不過警方調查了韓某在案發(fā)前后的行蹤,由于韓某是在山東日照打工,到內蒙的村子起碼得20個小時,警方排除了韓某的嫌疑。
同時,偵查人員在死者的體內提取到DNA,經DNA比對,與男子蘇某完全符合。不過蘇某承認了他與張某存在著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且在案發(fā)前一天在張某的家中與其發(fā)生過關系,但蘇某堅持否認自己是殺害張某的兇手,也不知張某為何就被殺了。
而警方經過偵查,由于蘇某在案發(fā)時有不在場證明,多人可證明蘇某在案發(fā)時與他們待在一起,蘇某的嫌疑也被排除了,兇手另有其人。張某的丈夫李某也有不在場證明,排除了嫌疑,案件陷入了僵局。
兇手既不是為財,也不是因為感情問題,就只是殺害了一名女性,警方都覺得案件的性質嚴重起來,再次進行了走訪排查,希望能得到更多的線索。

該案發(fā)生后,村民們也是議論紛紛,心存疑惑,猜測殺害張某的兇手是誰?到底是為了什么要殺人?偵查人員在走訪時就聽到村民們講到了突然來到村子又突然離開村子的男子胡某。
胡某與村里的王某是連襟,有村民看到胡某在案發(fā)當晚來到過王某家,第二天清晨就離開了村子,頭上還有明顯的外傷,于是偵查人員便對胡某進行了細致的調查,雖然最終也排除了胡某的嫌疑,但胡某妻子的一話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王某的父親在案發(fā)當晚九點多鐘出去過,到晚上十點多都還沒有回去。
不過王某的父親已經59歲了,他會是殺害張某的兇手嗎?經DNA比對,王某父親的DNA與從捆綁死者的繩子上提取到的DNA信息完全相符,而且王某的父親沒有不在場證明的證據。
而當警方拿出繩索以及DNA檢測證據后,一直保持沉默的王某的父親突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據王某父親的供述,他原本是打算殺害張某的丈夫李某的,但他喝酒壯膽后帶著把刀沖進李某家,李某卻還沒有回家,家里只有張某,顯然也是被王某父親的舉止嚇到了。

王某的父親想到張某可能會報警,便做出了殺人滅口的事情,然后將兇器和李某家的監(jiān)控主機扔入了河中,本以為這樁案子最終會成為一樁懸案,沒想到警方的偵查能力如此之高,最后還是調查到了他的身上,盡管兇手身份出人意料,但案件的真兇難逃法網。
在公安機關內,王某的父親也交代了自己的作案動機,只因在三年前,王某父親的弟弟與李某發(fā)生了沖突,實際上都是一些瑣事,但王某的父親卻是耿耿于懷,最終釀成血案。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七條之一規(guī)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過被告人王某的父親故意犯罪時是59歲,還未到75周歲,因此并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除非被害人的家屬能夠諒解被告人,諒解書則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huán)節(jié)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從輕的效力。

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
在該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是卑劣的,犯罪情節(jié)嚴重,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至于被告人會不會被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王某的父親最終會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最后,俗話說“退一步海闊天空”,在人際關系中,寬容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婚姻家庭、鄰里之間,關系親近,或往來較多,也容易發(fā)生矛盾,比如該案中李某與王某父親的弟弟就因為一些瑣事發(fā)生了矛盾,另外,張某與蘇某發(fā)展成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也會對夫妻的感情產生惡劣的影響。
若能夠理智的對待事情,寬容以待,那么悲劇就不會發(fā)生,王某的父親就不會一把年紀了,在本該承膝下之歡的年齡還做出殺人的事情,還讓自己背負“殺人犯”的罵名,受到法律的制裁,對自己的家人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而法網恢恢,縱使嫌疑人再狡猾,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也不會忽視任何一處細節(jié),看似不起眼的東西,隨口說出的話都有可能成為案件的突破口,最終將兇手繩之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