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福建一男子為滿足自己獸欲,強占女兒,最終釀成倫理悲劇

2010年2月23日,一輛警車在路上飛馳,而此時坐在警車后座的一個中年男子趁著所有人不注意的時候,用他身上攜帶的刀片欲割喉自盡。待警方發現之時,男子早已全身是血,氣息微弱的他絲毫沒有面對死亡的懼意,而是滿臉諷笑地看著警察。
警方本是因為接到報警而將這名男子帶到派出所調查,卻不曾想他竟然想要自盡,這也更加證明了警方的猜測。搶救成功之后,男子在警方的審問下這才對自己的獸行供認不諱。而這一切都要從他的女兒說起。

小蓮于1992年出生于重慶,小時候因為父母離異,母親拋下他們之后就直接離開,從此再也沒有任何音訊。于是小蓮與弟弟便只能跟著父親黃某亮還有奶奶一起生活。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身為母親,在兒女未成年之前是有撫養的義務的。而小蓮的母親離婚后了無音訊,根據法律要求,黃某亮是完全可以到法院反映,要求妻子履行職責,或者支付撫養費。如若在法院的教育、警告下還不接受,那么黃某亮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其妻子不管走到哪里,都必須要履行自己身為母親的指責。
父親黃某亮不是沒有想過再找,期間也碰到過幾個讓自己心動的女子。可當時年幼的小蓮并不知道母親已經拋棄他們了,因此當發現父親與陌生女子親密時以為是父親背叛了母親,于是便使出了各種手段將她們氣走。
黃某亮眼見年歲已大,好不容易碰見個知心人,一個個還都被自己女兒故意氣走,當下就對小蓮不滿,一氣之下選擇了離開老家到晉江打工,便獨留自己的老母親一人帶著自己的一雙兒女。

可老人的日子本就是越活越少,2009年在老家舉目無親的小蓮只能帶著弟弟去晉江投靠父親。黃某亮一人在外瀟灑快活,甚至還自稱單身談了個女朋友,現下小蓮與弟弟的出現令女朋友感受到了被欺騙的滋味,當下就直接離開了他。
黃某亮將被拋棄的怨氣如數都撒在了小蓮的身上,他覺得都是小蓮害得自己單身一輩子,認為小蓮應該對自己負責,就這樣在欲望無法發泄的情況下,求而不得且屢次被破壞的黃某亮,其心態開始發生了變化,身為父親的他竟然將注意打到了小蓮的身上。
一開始出于良心,他知道這樣做是有悖于人倫常理,是會遭人說唾棄的。因此即便內心對青春靚麗的小蓮躍躍欲試,但還是忍下了內心的躁動。可無法傾泄的欲望在內心積壓的越來越大,終于在2009年8月份的一個下午,黃某亮看到泉州某報報道了晉江一村莊,一家人因為極其窮困,叔叔跟侄女結婚生子的事情之后,內心積攢的欲望在這一瞬間得到了爆發。既然叔叔跟侄女都可以,身為父親的自己就更加可以,因此一發不收拾的他直接沖向了獨自呆在房間的女兒。

小蓮的力氣又豈能打得過一名成年男子,不論她怎么拼盡全力反抗,最終還是被自己的親生父親QF了。事后,獨留絕望的她在床上痛哭不止。小蓮不是沒有想過報警,但母親已經拋棄了自己和弟弟,而年幼的弟弟有需要父親的撫養。如果報警的話自己倒是可以勉強過活,可弟弟怎么辦。再加上這件事說出去,自己身為女孩子的名聲就全部毀了。因此小蓮最終還是選擇了忍氣吞聲。
可她萬萬沒有想到噩夢遠遠沒有結束。食髓知味的黃某亮自然不肯放過小蓮,再加上小蓮的沉默,黃某亮當下便認為小蓮也是愿意的,于是從8月份起,一直到10月份,黃某亮一有空閑時間就會來糟蹋小蓮,全然不顧小蓮撕心裂肺的哭喊與反抗,因為在他看來這只不過是小蓮欲情故縱的手段。
2009年年底,小蓮趁著黃某亮出差的這段時間認識了男友覃某,兩人很快就墜入了愛河。2010年2月初,小蓮便帶著覃某見了父親,本以為終于可以擺脫父親的糾纏的小蓮內心不由得有些雀躍,可這一切又再次被父親所阻止。

多年沒有成婚的黃某亮,此時見女兒竟然能夠碰見心愛的人準備步入婚姻,本就對小蓮有怨氣的他當下極為暴怒。于是當覃某離去之后,顧不得許多的黃某亮直接將小蓮關在房里,也就是在這段時間內,小蓮突然被查出了懷有身孕,而孩子的父親是誰自然沒有任何懷疑。
眼見自己即將走出深淵的小蓮,在得知自己懷孕之后突然就崩潰了,見男友關心的短信一條接著一條,所有的委屈一并都爆發了出來,跟覃某說出了埋藏在心底、無人宣泄的秘密。知道的一生再也無法擁有陽光的她,2010年2月23日在跟男友打完電話之后選擇了報警。當警方帶黃某亮去派出所調查時,小蓮獨自一人去醫院做了引產。
QJ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X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黃某亮因為一己之私,為了發泄自己的欲望而不顧小蓮的反抗強行QF了她,其行為已經構成了QJ罪。
而QJ是屬于嚴重犯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只要存在QJ事實(比如男子遺留的DNA等),只需要報警并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線索,就可以判定其罪行。雖說小蓮此前的QF證據早已無法證實,但她現在引流的胎兒就是最好的證據,只要通過DNA檢測,對比確認是黃某亮的孩子,黃某亮就一定構成了QJ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QJ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黃某亮身為父親不僅沒有盡到保護女兒的職責,反而還長期多次對女兒進行J淫,甚至還導致女兒懷孕。黃某亮的行為不僅構成了情節惡劣的QJ罪,也嚴重違背了正常的人倫道德,給社會帶來極為負面的影響。最終一審判處黃某亮有期徒刑12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1年。
雖說小蓮最終還是鼓起勇氣報警,令傷害自己的人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可伴隨她的將是會一生的傷痛,永遠都無法抹去。也希望黃某亮能夠在監獄中好好反思,雖然不說要好好照顧小蓮,但從小蓮這一方來看,或許永不見面就是最好的照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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