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妻子不肯生育,丈夫起訴離婚,是否可以索要精神損害賠償?

原標題:案例:妻子不肯生育,丈夫起訴離婚,是否可以索要精神損害賠償?
“宜爾子孫,振振zhèn兮。宜爾子孫。繩繩shéng兮。宜爾子孫,蟄蟄zhé兮。”在以往數千年的歷史中,一個家庭不能沒有孩子的觀念在中國人心中根深蒂固,國人也比較崇尚多子多福。總認為人丁旺盛,將來就會更加有福氣,家族才能欣欣向上。但隨著時代的變換,人們的思想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生育顯得沒那么重要了。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相較于生育教養孩子,人們更多的將讓生活過得輕松些,自我實現放在首位。不過丁克一族到底不是主流觀念,在大部分的心中,生個孩子還是有必要的。倘若丁克碰上丁克,雙方志同道合,那倒也還好。可要是丁克碰上非丁克,那雙方必然會因為生孩子的事傷了感情,搞不好還會鬧到離婚的地步。
那么倘若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可以起訴離婚嗎?可以要求妻子賠償精神損失嗎?

案例分享: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2020年,時年32歲的王女士與丈夫何先生已經結婚五年了,兩人在五年中都并未生育子女。這主要是因為王女士不愿意生,她認為生育子女不僅會讓自己加速衰老,還得被孩子拖累直至終老。王女士希望自己今后的生活適意、淡泊、優雅,因而不愿犧牲個人的幸福、快樂、輕松,去換取作為“身外之物”的傳宗接代。
王女士對自己的想法毫不遮掩,早在何先生追求她的時候,她就說了自己想要丁克的意思。何先生一開始有些退縮,畢竟生不生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大事,但左思右想還是答應了王女士的要求。承諾結婚后不要孩子,愛她,就要尊重她的選擇。婚后,起初兩個人的感情很好,王女士也始終沒有改變過自己的心意。

何先生倒真的順妻子的意,但沒想到的是何先生愿意,他的父母不愿意。在老一輩的人看來,結婚怎么能不生孩子呢?于是打起了心理戰,父母不斷的勸阻,動搖了何先生做丁克的決心。也動搖了何先生對王女士的愛意,夫妻倆開始因為這件事發生爭吵,暴脾氣的何先生還曾直言:“王女士這是讓他斷子絕孫,讓他一輩子都抬不起頭!”
爭吵來爭吵去,看王女士依然不愿意松口,何先生直接以此為由提出離婚。并認為王女士侵犯了他的生育權,索要精神損失賠償,這讓王女士十分委屈。當初明明是雙方說好的丁克,你突然反悔不說,怎么還好意思找我要賠償?也是憋著一口氣,她怎么說都不肯離婚,雙方最終鬧上了法庭。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法理分析:
男女雙方均有生育權,均有生育自由,這兒的生育自由包括: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自由地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利。既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無論是否生育都不應當受到歧視。就算是夫妻之間,是否生育也需要雙方達成一致,一方生育權利的實現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權利。
從理論上說,繁衍后代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該權利的實現應該以雙方協商為基礎,兩個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實現。丈夫無權強迫妻子生育,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在此案中,王女士要不要生孩子,那是她的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起訴離婚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因為妻子不肯生孩子,何先生確實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若只是說因為王女士不肯生孩子所以提出離婚,法院未必會判決同意,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因必須是感情確已破裂。
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包括以下幾點: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僅僅是因為妻子不肯離婚,并不包括在內,不過要是說王女士不同意生育。導致何先生的生育權暫時無法實現,雙方就這個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破壞了夫妻感情。屬于第五種情況,這種情況下法律雖然不能強制王女士生育,卻可以同意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中也說明了這點,第九條: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至于妻子不肯生育而離婚,是否可以獲得離婚損害賠償,在這條中也有說明。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所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主要有這么幾個原因:(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不肯生孩子并不在其中,也不屬于過錯行為,是女方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