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偷挖鄰居墻角撿廢品,不料圍墻倒塌被砸死,家屬起訴索賠69萬

眼前的一幕發生在福建廈門一處施工工地,一名老人正在圍墻下徒手挖什么東西,路上的行人曾提醒老人,但老人似乎并沒有在意,就在他挖墻腳的過程中,圍墻突然倒塌,將他砸在墻下,不幸身亡。事后相關部門出具了死亡證明,死亡原因為溺死。倒塌的圍墻位于兩棟房屋之間,圍墻主人是邱先生,另一方是施工方李先生家的在建工地,兩家是鄰居。

隨后死者家屬將邱先生和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賠償69萬余元的費用。法院了解情況之后,組織了三方第一次調解,但調解失敗,因為在邱先生看來,自己本來就是受害者,為什么要去調解?同樣,施工方李先生家也不愿意接受調解,認為對方索賠金額過高,根本無力承擔。經過法院的調查,死者是當地一名拾荒老人,兩個兒子都在外地打工。這天他騎著三輪車經過李先生家的工地,發現圍墻下面隱約可以看到幾根暴露在外面的水管,于是就進入工地想把水管挖出來賣廢品,哪知道就在挖掘的過程中,圍墻倒塌,讓他丟了性命。

按理說施工工地不得讓外人隨意進出,老人是怎么進入工地的呢?難道沒人阻攔嗎?原來李先生家是拆除舊宅重新修建,當時已經在打樁了,但由于雨季到來只能停工,老人就這樣順利進入了施工現場。由于下過雨的工地上有很多積水,老人被突然倒塌的圍墻砸到積水中,再加上周圍電線眾多,環境復雜,路人根本不敢貿然進入工地施救。雖然救護車很快到了現場,但老人最終還是不幸身亡。

既然調解不成,法院最終決定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上,圍墻主邱先生和施工方李家都認為他們沒有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邱先生說,圍墻的倒塌責任在李家,因為自家北面和南面的圍墻至今完好無損,只有靠近李家施工位置的圍墻倒塌,主要是李家在施工的時候挖得太靠近了。邱先生說,自己家是小別墅,地基都是用條石砌的,李家在施工的時候把自己家的條石都給挖出來,把圍墻下面的基礎拋了一部分出去,導致圍墻出現了裂痕,因為這些事還專門給李家人說挖得太靠近了。

然而對于邱先生的指控,施工方李家堅決否認,甚至拿出了現場照片,還原了當時的情況。據施工方李家說,邱家倒塌的圍墻下面是三條塑料管,并沒有地基條石,當時在施工的時候也沒有動那三條管子。死者在掏這三根管道的時候,因為遇到雨季,導致圍墻下的泥土有些松動,挖著挖著就把圍墻下的泥土掏空了,導致了圍墻倒塌。而且他們在新建房屋時,也是在自家房屋舊址的基礎上施工,與邱先生家的圍墻仍保留著30到40厘米的距離,沒有挖掘距離墻體30到40厘米的泥土,圍墻的倒塌跟他們翻建房屋無關。

聽到李家人的說法,邱先生卻說,在此之前兩家人的房屋之間有一個七八十厘米的小巷子,就是因為李家施工把這個巷子也挖掉,才導致自家圍墻地基不穩。對于邱先生的說法,李家人并不認可,并且還拿出了一沓厚厚的照片,以此證明兩家人之間只是圍墻相隔,并不承認有小巷子的說法。可是由于施工現場已經將李家原有的圍墻拆除,照片中也沒有施工前兩家房屋完整的空間信息,關于這個小巷子的爭議最終無法得到證實。

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責任,邱先生又提出了另一個說法,李家施工時緊挨著自家圍墻體側,并且挖了一米多深,圍墻下的基礎在李家挖掘之后已經變得比較脆弱,最終才會在死者掏挖的外力作用下不堪重負而倒,所以李家和死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為了明確責任的承擔和賠償,弄清楚圍墻倒塌的原因至關重要,于是法官親自前往事發現場勘查,親自驗證雙方的觀點。法院經過調查發現被告邱先生家同時期修建的其他圍墻完好,因此指控圍墻年久失修缺乏依據,而施工方李家工地迫近圍墻挖地基,客觀上對圍墻的安全性和穩定性造成了影響,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可是李家覺得自己只是修建房屋,遭遇這么一起案件很是無辜,在建房的時候也設立了相關的指示牌和警戒線,死者不顧路人勸阻跑到自家工地遇難,死者自己要承擔主要責任,即使他們要擔責,也是次要或者輕微責任。

然而原告代理人卻表示,事故發生是李家對施工工地管理不當造成的,應承擔主要責任。經過調查,法院認定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到圍墻下活動,為獲取水管用手去扒圍墻下的泥土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施工方在管理上確實有一些疏忽,所以最終認定死者本人要承擔主要的事故責任,施工方承擔25%的次要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施工方李家賠償死者各類費用16萬余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后,施工方李家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之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要說遇到這樣的事也是夠倒霉的,房子還沒修好就要先賠一筆錢出去。
對此,你怎么看?
在評論區留言分享!
——END——
點下關注,不迷路!
圖片皆來自網絡(若有侵權,請聯系刪除,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