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一多情女子瞞著丈夫與網友開房,爭執200房費誰出,把命丟了

原標題:回顧一多情女子瞞著丈夫與網友開房,爭執200房費誰出,把命丟了
在如今網絡飛速發達的今天,網戀已經成了人們潛意識可以接受的戀愛方式,正充斥著人們的生活。各類的交友網站異常活躍,但這其中包含著多少不確定不可控的風險,沒有人能說得清楚。潔身自好、保持警惕,對于那些熱衷于上網交友的人來說,肯定不是危言聳聽。2015年安徽的一樁血案便是警示:女子騙過老公到賓館約會男網友,因200房費把命丟了。
2015年2月8日中午,安徽省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的寧靜被一陣腳步聲打破,來自合肥的男子徐某稱自己妻子王芹失蹤五天了。五天前,王芹稱要來馬鞍山找一個姓劉的女性朋友,第二天就回了。奇怪的是她不僅第二天沒有回,接連五天都沒有回,并且手機一直處在關機狀態。徐某擔心妻子出什么事,這才急忙從合肥趕到馬鞍山,尋求警方的幫助。

接案后,警方本以為這是一起普通的家庭糾紛,妻子可能是心情不好離家出走什么的。然而介入調查后才發現事情沒有這么簡單,徐某稱自己跟妻子的感情很好,出發前也并未有過爭執。且兩人的孩子才一歲大,她就算跟自己生氣,也不可能不管孩子。警方隨即對王芹的身份信息進行了檢索,結果發現她于2月3日來到馬鞍山,登記入住了花山區一家賓館。
根據該賓館的登記,王芹入住的是1453號房,這是一個單人間。從監控記錄中可以清楚看到,當天下午6點,王芹確實是一個人拉著行李箱進入了這個房間。整個過程十分正常,但從那以后,她便再也沒有出過酒店的大門。可對房間進行了非常仔細的查找,王芹絕對不在這個房間中,她怎么會憑空從酒店的房間消失呢?

為找出真相,警方又對1453號房門前的監控進行了仔細觀察,意想不到的是。次日凌晨0時19分,有一個男人進入了1453號房,是王芹給他開的門。男子進入房間待了十分鐘,突然出來,不知道去干了什么。只能肯定沒有離開賓館,幾分鐘后,他返回1453號房。這一次整整待了一個多小時,2時01分,1453號房的門突然打開。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王芹奪門而出,然而被一雙手拉了回去,這雙手就是那個男人的。從王芹的表情來看,她應該是跟男人發生了爭執,氣惱的離開房間。無奈力氣比男人小,剛跑出門口,就又被拉了回去。房間里發生了什么不得而知,可從接下來的監控視頻內容,警方推測出了一個猜測:這個時候,王芹很可能已經遇害了。

清晨6時43分,男子走出賓館,順著監控一路查找發現他是去了附近的一家大型超市。只買了一個大號行李箱,隨后回到房間,8時19分拎著兩個行李箱離開。一個是王芹帶去的,一個是他買的,而他買的那個看起來很沉。他都沒法用一只手拖動,還得雙手推,顯得很費力。此后,賓館保潔員進入房間打掃,并未發現異常。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那個較沉的行李箱,里面很可能是王芹的尸體!幾經對比,警方確定進入賓館的男子名叫崔有華,當即對其實施了抓捕。果然如警方猜想那般,王芹已經被他殺害且拋尸了,尸體就埋在郊外的樹林里。說起來令人唏噓,徐某所以為的跟妻子感情很好,只是他自以為。實際上王芹騙了他,她這一次去馬鞍山并不是見什么朋友,而是見男網友。

也就是崔有華,兩人是通過網絡聊天認識的,接觸一段時間后互有好感。便想到了約會,由于崔有華本身也有家庭,便將約會地點定在了馬鞍山。王芹先從合肥趕到,開了房便等著,崔有華隨后從郎溪趕到。兩人在賓館干了些茍且之事,萬沒想到的是這對不惜背叛家庭也要尋刺激出軌的男女,竟然因為200元房費發生了爭吵。
王芹不想付這個錢:“我一個女人,撒謊大老遠跑過來跟你約會,總不能房費還讓我出吧?”崔有華也不樂意,不知是覺得張口就談錢太俗,還是因為出門太急沒拿錢。又或者就是不想給,兩人因此爆發了爭吵,吵著吵著還開始動手。
王芹一看他打自己,大喊著要告他QJ就往外跑,崔有華自然是害怕之下拉回她。接下來的事就不受控制了,他使用賓館的浴巾等物品捆綁住王芹,逼問她銀行密碼。但拿到了密碼,崔有華也沒有放過她,還是痛下狠手。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事情鬧到這個地步也是令人唏噓,王芹為追求新鮮刺激,欺騙丈夫去外地跟男網友見面。一見面便開房發生關系,她的這種行為實際上已經越過了道德的底線,甚至是法律的紅線。《民法典》: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倘若不是因為錢的問題跟崔有華發生爭執,那么她接下來是不是還會繼續出軌?
當然,王芹有錯,崔有華更是有錯。明知王芹已有家庭,仍為了一己私欲,破壞別人的家庭。又在爭執中殘忍殺害王芹,他的行為不僅違背道德,還違背法律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崔有華先是逼迫王女士說出銀行密碼的行為,隨后再實施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當場使用暴力等方式,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

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這兩者若只是具備前者,那么便構成搶奪罪。若只是具有后者,那么便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若是兩者皆具備便應當以搶劫罪論處。而在搶劫后為掩蓋罪證當場殺人,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那么像這種案件,應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兩罪并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搶劫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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