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大爺狂扇未讓座小伙4記耳光后猝死,家屬索賠50萬,法院判了

而在鄭州的一輛公交車上卻發生了一起因讓座引發的糾紛鬧劇,一大爺狂扇未讓座的小伙4耳光后猝死,家屬索賠50萬,法院判了。那么在這起糾紛中孰是孰非,而最終的結果又會如何?
2014年9月9日,河南鄭州的一輛公交車上,當公交車在某站停下后上來了一位六旬的大爺徐某。而此時正值出行的高峰期,徐某在上車后環顧一圈發現,車上已經沒有空座位了,但他又不想在公交車上站著,于是在隨意看了一眼后便站在了一名20歲左右的年輕男子身旁,想要坐在他的位置上。

隨后徐某便搖醒了這位小伙,看對方昏昏欲睡不愿搭理自己的樣子后,徐某的心情也就變得糟糕起來,便開口質問對方為什么不給他讓座?讓他趕緊從座位上起開。而被徐某搖醒的小伙上班勞累了一天,正想著在回家的車上補個覺,被對方搖醒心情本就不悅,又聽到對方無端對他進行指責,就更不愿意把座位讓給他了。
原本小伙看到對方是個老人,即使聽到了對方的譴責后也沒有還嘴,但在公交車運行期間發生這樣的沖突還是引起了周圍乘客的注意。看到周圍人都看過來了,徐某覺得自己臉面上掛不住于是再次要求小伙給他讓座,脾氣上來后說的話也就更重了一些。
于是小伙在接連被老人指責后,情急之下便和他吵了起來,爭吵聲也引起了更多的關注,其中與人勸著小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人覺得是大爺為老不尊太蠻橫了,但也有人起身走到大爺身旁讓他坐在自己的位置上。但這些都沒有解決兩人之間的爭端,徐某更是跟這個小伙杠上了,尤其是聽到周圍乘客對他議論紛紛,徐某的情緒便上來了。

接下來,徐某便抬手朝著小伙的臉上打了四個耳光,周圍乘客的議論聲瞬間安靜下來了。俗話說“打人不打臉,罵人不揭短”,當眾扇人耳光就是對他人進行侮辱的行為,隨意打人更是一件既不文明甚至還涉嫌違法的事情。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若是在毆打中造成他人輕微傷的,將會被處以治安拘留的處罰結果,即使傷勢不重,毆打的行為也是不道德的,更不用說打人耳光這種具有侮辱他人人格性質的事情了,最起碼在事后也需要向對方進行賠禮道歉。

事情發展到這里,周圍的乘客以及公交車司機都注意到許大爺在這件事情上做得有些過分了。隨后公交車司機在路邊安全位置停下車后,對二人進行勸阻和開導,隨后司機在小伙的要求下打開了車門讓他先行下車,隨后回到座位上繼續向下一站方向進行駕駛。
但此時坐上座位的徐大爺卻在公交車開出不久后暈倒在地,周圍的乘客立即對司機進行了提醒,同時也有人立刻撥打了急救電話,但在醫護人員趕到事發地點對徐大爺進行搶救時,卻發現他已經沒有了心跳。
徐大爺的家屬隨后得到了消息,而他們在為徐大爺料理后事時,不顧當時的實際情況將當時未讓座的小伙告上法庭,要求他向家屬賠償各項經濟損失50萬元,那么法院將會如何審判該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庭上,法官需要明確小伙當時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過錯,徐大爺死亡這一損害結果與小伙當時的過錯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在調查了解的過程中,徐大爺在乘坐公交車之前便已經患有心臟病,在事發之前一直在吃藥控制。而徐大爺的死亡原因是因為情緒激烈波動引起心臟病突發,最終導致猝死結果的產生。
而在對公交車上的監控以及當時乘客和司機的調查中,徐大爺與小伙發生爭吵的事情是徐大爺自己引起的,在有更好的處理結果時徐大爺依舊選擇與小伙發生爭吵,甚至對小伙進行了毆打,而小伙在遭受徐大爺的毆打后并未對其進行還手。因此,在此事上小伙沒有過錯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侵權行為。

而當時司機的勸導同樣沒有過錯,事發后司機以及車內乘客也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注意義務和救助義務。而事發前徐大爺對自己的身體情況是明知的,也應該知道自己具有心臟病,在生活中需要保持情緒的穩定。而當事人對此事并不知曉且沒有義務必須知曉此事,那么徐大爺因心臟病引發猝死的結果,就是其個人原因導致的。
徐大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具有心臟病的前提下依舊主動與他人發生爭吵和矛盾,在情緒劇烈波動下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所以,損害結果的發生系徐大爺個人導致,與他人無關,其本人承擔此事的全部責任,最終法院駁回了徐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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