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枝永:跨越8省殺25人,潛伏30個月又作案,卻栽在一個女人手上

原標題:李枝永:跨越8省殺25人,潛伏30個月又作案,卻栽在一個女人手上
1996年,北京連續發生惡性打劫銀行案件,震驚全國。進而引發了第二次“嚴打”,4月中旬開始,“嚴打”在全國全面開展。動員起來的公安機關挾雷霆之勢橫掃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許多作奸犯科者皆落入法網,一時間社會治安明顯好轉。群眾安全感增強,但在這種大環境下,依然有不和諧的案子發生。
比如說——旅館殺人狂魔李枝永案:跨越8省殺25人,潛伏30個月又作案,最后栽在一個女人手上
1996年4月17日下午2時許,云南省瑞麗市銀河派出所接到報案,瑞麗市客運站招待所發生一起命案。150房間的旅客何某新死在床上,身上的錢和身份證都被搶走了,接案后民警立即趕往現場勘查。幾經排查,犯罪嫌疑人鎖定在何某新的同住者身上,服務員還有點印象。那個人身高一米七左右,有明顯駝背,比較黑。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穿著一身黑色西裝,他所登記的身份是:廣西合浦縣廉州鎮的高某龍。可這個身份未必是他的真實身份,因為聽了服務員回憶的樣貌描述,警方不由想到了三年前公安部串并的旅館系列殺人搶劫案。無論是作案場所還是作案手段,又或者是樣貌特征都極為相似,難道是那個黑衣惡魔又出來了?
旅館系列殺人搶劫案最早的一起發生在1993年2月7日,一個名叫馬某強的旅客死在保山市客運站旅舍的305房內,隨身攜帶的兩萬多元現金不翼而飛。跟馬某強同住者的嫌疑最大,他臨走前使用馬某強的身份證從服務臺取走了押金,而這個人登記的身份是來自保山市西邑鄉大灣村的霍某貴。

可當警方沿著地址找過去,卻發現霍某貴本人從未離開大灣村,服務員也指出此霍某貴并非她在旅館見到的霍某貴。旅館那個霍某貴身高一米七左右,身穿黑色西裝,駝背、皮膚黑。他拿著的身份證不是自己的,接下來,這個黑衣人又流竄八個省瘋狂犯案。4月12日,一個名叫姚某華的青年死于保山市東門聯營旅舍304房,身上的錢跟身份證不翼而飛。
4月22日,來自江蘇的霍某云死于下關客運總站對面一旅舍209房,5月2日,來自西北的魏某祥死于昆明南站招待所的206房。5月5日,一名叫范某生的老人死于昆明西客運站招待所,8月29日,來自湖南的胡某南死于楚雄市祿豐縣廣通鎮客運站招待所......類似的案件,在八個省接連發生了24起,24人慘死。

這些案件高度相似,作案地點都是在客運站、火車站附近的招待所,嫌疑最大的都是同住者。同住者的樣貌特征高度相似:黑,駝背,一米七,身穿黑色西裝。經警方排查,他所使用的身份信息都不是本人的,該身份的真正主人在案發時并未離開過家。甚至其中有一個身份的主人,還是名自幼在親屬嚴密監護下的精神病患者,絕不可能到數百公里外實施謀殺。
也就是說,到第二十四起案件發生,兇手的身份依然是個謎。這主要是受限于當時的科學技術,旅館的信息登記都不是很完善,也沒有人臉識別系統。由于此案殺人之多,涉案地區之廣,破案難度之大。公安部高度重視,廣泛動員各地公安機關、社會各界協助,云南省公安廳抽調精干警力成立專案組。

但就在空前重視的這個關口,兇手突然不見了,這一消失就是長達三十個月。專案組是遍尋不得,直到1996年4月17日,第25起血案的發生。該案一發生,就引起了專案組的成立,這一次勢必要抓住他。最終,這個黑衣惡魔栽在了一個女服務員手上,那是1996年的4月21日晚。第25起血案發生的第4天,德宏州熱帶作物研究所招待所,服務員昏昏欲睡。
就在這個時候,有一個身穿黑衣的中年男人走進了招待所的大門,選了該所最低檔的房間。服務員準備給他辦理入住,等她看到身份證時,頓時心里一驚。廣西合浦縣廉州鎮高某龍,這不是公安特地打招呼的那個人嗎?萬幸的是她干這一行已經二十多年,經驗老到,淡定的換上笑臉給他安排了入住。

等“高某龍”進入房間,立即讓保安去最近的派出所找警察,讓他們趕快過來抓人。至此,這起旅館系列殺人搶劫案才算是得以告破。他果然不是真正的高某龍,這個黑衣惡魔真名叫李枝永,1956年出生的是云南省騰沖市小西區盈河鄉某村人。是個農民,懂一些電氣知識,本來他靠著自己的雙手也能過不錯的生活。
可他這人好吃懶做,心里貪欲一生,就走上了違法犯罪的不歸路。早年曾因小偷小摸被判了三年,出獄后死性不改,他的第一起案件其實不是1993年2月7日的馬某強案。早在2月1日,他就入住騰沖一家旅館,企圖對同住的雷某廣下手。因為首次作案經驗不足,把雷某廣給吵醒了,作案失敗后潛逃。
等到第二次下手,他已經沒那么心慌了,隨著案件的增多更是視人命如草芥。瘋狂作案,殘害25人,實在是個罪大惡極的惡魔。為了將他人財物轉為己有,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侵犯了他人生命權,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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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