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3歲老婦喂智障兒子60粒安眠藥身亡,自首后:我養不動了

弗洛姆在《愛的藝術》里談到,父愛是有條件的,而母愛是無條件的。我們總說父愛如山,但卻沒有一個具體的意向來指代母愛,因為每個在母親的呵護下茁壯成長的孩子都知道,母親的愛的太寬廣了。
干凈整潔的衣角可以代替母愛,平常但分量十足的飯菜可以指代母愛,連炎炎夏日中,草編蒲扇揮搖出來的風都可以指代母愛,好像用什么東西指代母愛都可以,但每一樣東西單拎出來都不足以描述母愛的寬廣。
但是你見過年邁母親殺害自己孩子的事情嗎?2017年10月26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殺人案,這是一場極其特殊的案子,原本子欲養而親不待才符合人間常理,但這起案件中的‘親’卻故意殺害了自己的‘子’。

王宛蘭于1934年在廣東出生,經歷過西安事變,瞻仰過新中國成立,雖然成長環境時局動蕩,但王宛蘭求知若渴,一有時間便加緊識字念書,她所處的時代太特殊了,人們勸她,“你認個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了,女孩子家家的,讀那么書能干嘛?”
這時,王宛蘭卻總是溫柔又不失強硬的回答,“毛主席都說‘婦女能頂半邊天半邊天’,多看書總是好的。”,如此,人們也就不再勸她,后來王宛蘭進了無線電廠做女工,在工廠工結識了自己的丈夫,不久后兩人登記結婚。
1957年,在王宛蘭23歲這一年,她和自己的丈夫迎來了他們的第一個孩子李健堅,兒子乖巧懂事,丈夫老實可靠,三個人的小家庭幸福又美滿,只是有些許清貧,夫妻二人合力工作得來的工資堪堪足夠三口之家生活,王宛蘭和丈夫都不打算再要一個孩子了。
但14年后,也就是1961年,一個意外的小生命又孕育在37歲的王宛蘭腹中,這個年紀在今天都算是高齡產婦,生育風險極大,更何況是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家中人緊急召開一一個小會議來討論孩子去留。
最后王宛蘭當年堅持自學一樣,她溫柔又不失強硬的說,“現在日子好過些了,這個孩子這時候來也是緣分,留下吧。”,這個孩子才被留下,決定留下后,全家人都對這個小生命很是期待,但希望有多大失望就有多大。
這個名叫李建恩的孩子被王宛蘭照顧的十分周到,但反應遲鈍,口齒不清,直到三歲還不會走路,一開始夫妻二人都只是認為這個孩子發育的慢些,王宛蘭的丈夫還寬慰王宛蘭說,“有些孩子天生就異常聰明,晚熟的很。”
1966年,直到此時,五歲李建恩都沒辦法正常行走,說話也和三歲時沒什么區別,眼看著李建恩和同齡孩子的差距卻拉越大,夫妻二人確定去醫院給兒子檢查一番,這才發現李建恩患上了罕見的唐氏綜合征,患上這樣病癥的孩子,智力發育遲緩,可能一輩子都只能維持十歲小孩的智商。

現在我國孕期都有孕檢項目,唐氏綜合癥便是孕期重點盤查的病癥之一,如果查出,醫生將建議終妊娠,可上個世紀七十年代并沒有這樣的意識,一時間,王宛蘭對李建恩未來的設想全被推翻。
剛得知李建恩病癥時,夫妻二人還是積極的想要治療李建恩,當時唐氏綜合征的概念還不夠普及,在他們的想法中,是病的話,總能治好吧,中醫西醫,凡是能找到的辦法都試了一個遍,夫妻二人才接受李建恩會永遠保持這樣的事實。
但這時夫妻二人的反應卻各不相同,王宛蘭的丈夫將孩子‘送’去福利院,如果王宛蘭傷心的話,他們還可以再生一個孩子來填補王宛蘭感情上的空缺,“我們再生一個健康的孩子,這次我們加倍對TA好,把李建恩的那份也補上,”

但這樣是不公平,無論是對李建恩來說,還是對沒出生就成為李建恩替代品的孩子來說,于是王宛蘭就像當年堅持自學和留下李建恩一樣,溫柔又不失強硬的說,“我來養他。”為了更好的照料李建恩,王宛蘭47歲便退休下崗。
這一照顧便到了83歲,此時王宛蘭年歲已高,李建恩在30歲時病情惡化,躺在床上行走不能,王宛蘭為了李建恩背上不生痦子,每日吃力的為李建恩翻動身體,擦拭皮膚,可她老了,每日早晨極速坐起都會感到暈眩,她再也照顧不動李建恩了。
丈夫早已放棄李建恩,而王宛蘭多年來在李建恩身上花費的心思,遠遠超過花在自己大兒子身上的心思,雖然大兒子沒說過,但母子連心,王宛蘭心中知道大兒子心里是有個疙瘩的,而且大兒子也已經60歲了,何必給他增加負擔呢?

托付給福利院更是不行,李建恩癡傻又不能走動,不舒服都不會表達,除了自己誰還會如此悉心照料,不讓這個46歲的‘傻大個’背上生痦子。王宛蘭思來想去,決定在自己死亡前帶自己兒子先走。
為了不讓李建恩感受到痛苦,王宛蘭開始收集安眠藥,打算讓李建恩在睡夢中永遠‘睡下’,但自己年歲已高,期間害怕發生意外,還手寫了一封書信交代原委。2017年5月9日,王宛蘭收集到了足夠多的安眠藥,混著蜂蜜,一勺一勺喂給李建恩。

李建恩出生后吃到的第一口東西是母親的母乳,甜絲絲的,帶著母親的愛意,李建恩吃到的最后一口食物是母親給的蜂蜜和藥片,蜂蜜甜絲絲的,也蘊含了一個母親的愛,藥片是苦澀的,但誰能說這也不是一個母親的愛呢?‘送走’李建恩后,王宛蘭便主動自首。
王宛蘭雖然客觀上剝奪了李建恩的生命,主觀上有剝奪李建恩生命的意圖,但作案動機卻是出于母愛,且根據受害者家屬和受害者社區管理人員表示,王宛蘭日常生活中對李建恩認真負責,細心妥帖,且作案后主動自首。
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0月26日下午,越秀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宛蘭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判決書明確指出:“被告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同時,法庭認定王宛蘭有自首、犯罪時年滿75周歲、認罪認罰、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等從寬量刑情節, “雖觸犯法律構成犯罪,但其悲可憫,其情可宥”,最終法院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