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欠3500元22年不還,本息累計達40萬,法院判決贏得盛贊

原標題:湖南一男子欠3500元22年不還,本息累計達40萬,法院判決贏得盛贊
在生活、工作中需要用到錢的地方很多,尤其是在做生意的時候,為了讓自己的生意可以穩定運轉,就有必要存下一筆錢應急。當經營情況不善時,有些投資人為了把自己的生意給救回來便想到了去向朋友借錢,而借了錢總是要還的,但在要求對方還錢的時候,卻總能看到讓人傷心的一幕。
在湖南永州,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的案子,雙方當事人在22年前曾經是一對很要好的朋友,但卻因為錢的問題,一個有家不敢回,一個被自己的朋友傷透了心。在法院審理結束之后,讓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有了結果,了卻了雙方的一段糾纏了22年的心結,但他們的友情也只能由他們自己去解決。

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陳某開辦了一家專營土特產產品的公司,而他的朋友趙某是做運輸工作的,兩人經常合作,在1999年的時候,陳某因經營不善的問題導致公司資金出現了問題。在當時,他也談好了一次合作,賺到錢后就有可能幫公司渡過難關,所以陳某找到趙某說明了自己的困難,希望趙某可以幫幫忙,將這批貨運輸出去。
而且陳某因經營虧損拿不出錢來支付這次的運輸款,而對于兩人來說,3500元都是一筆不小的金額,而出于朋友情誼,趙某還是為陳某跑了一次運輸。陳某為表示自己的誠意,便寫下了一張3500元運輸款的欠條,在欠條上他還明確寫出了月息和年息,而且他給出的利息也不少,表示賺了錢以后會將欠款連本帶息的還給他。
陳某從這次的交易中賺到了一點錢,但這筆錢依舊沒有將他的公司挽救回來,當公司倒閉之后,他也沒有錢來還趙某。所以在之后他一直沒有去主動聯系過對方,更沒有將這筆錢還給自己的朋友,當趙某問他索要運輸款時,陳某便以各種借口推脫,還責怪對方不顧兩人之間的感情,為了錢把他逼得太緊了。

再之后,陳某為了躲債便帶著一家老小全部離開了老家,在得知陳某一家離開了永州之后,趙某也在尋找著他的下落,而這一找就是22年。在這22年里,趙某一種沒有忘記過陳某,他通過跑運輸賺錢養家,也在工作過程中去尋找陳某一家。而當年的3500元在兩人約定好的利息下,如滾雪球般變大,最后變成了40萬元的巨額債務。
做生意以誠為貴,對于商人來說,若是在交易的過程中沒有了誠信,那么對方在第一次交易之后便會放棄之后的合作,最后得不償失。而在與人交往的過程中,講誠信的人也更容易交到真正的朋友,不講信用的人也會為他的行為付出相應的責任。
在《民法典》第七條中,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陳某因經營不善導致公司破產,拿不出錢來償還趙某,雖然事出有因,但其與趙某之間的欠債關系并不會因此而作廢。作為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做出承諾的那一刻,便需要為自己的承諾負責,去履行自己的義務。

在外地躲了22年的債之后,陳某認為趙某已經將這件事忘記了,而過了這么久他也想念家鄉,于是便和家人回到了老家,準備在永州頤養天年。而陳某回來的消息也傳到了趙某的耳朵里,隨后尋找他這么多年的趙某也敲開了他家的門,讓他還債,并拿出了當年兩人簽下的欠條。
在計算后,陳某面對40萬元本息,一時之間也拿不定主意,此時趙某便提出去法院解決這件事。于是,當地法院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案件。在案件審理中,兩人簽下欠條后已經過去了22年,那么兩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還有效?而且3500元的本金到最后卻產生了40萬元的利息,這些利息都是合法有效的嗎?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趙某和陳某之間的欠款是發生在22年前,根據當時兩人簽下的欠條上的日期也超出了訴訟時效,但并不代表這筆錢可以不還。首先,在當事雙方同意調解下,法院可以為雙方進行調解,協商解決此事。
而在本案中,作為權利人的趙某在權利受到損害后一直在為自己維權,要求對方履行義務,而這可以看做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的,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也就是說,這筆債款的時效應該從陳某最后一次要求對方履行約定的日期開始計算,因此,陳某的還款責任依舊存在。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而這筆欠款中的利息雖然是兩人約定好的,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就屬于高利貸行為,超出規定部分的利息也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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