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女子醉酒后,31歲男鄰居送她回家,事后女孩崩潰報警紀實

人們常說“物以類聚,人以群分。”東莞女子小馬也是這么認為的,正人君子的朋友品性肯定也不會差到哪里去,可這句“俗話”并不是百分百靈驗的,至少在韋某身上就翻了車,而小馬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打擊,心頭蒙上了千斤重的陰影。到底發生了什么呢?
小馬是一個活潑外向的女子,因為為人熱情、幽默風趣,她的人緣極好,和住在隔壁的燒烤店老板許某關系也不錯,經常去光顧他的生意。許某做生意實誠,人也正直,又樂于助人,所以小馬對他十分信任。
“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許某的燒烤店生意火爆,他賺了不少錢,想起在老家的好哥們兒韋某,31歲了還一事無成,有意幫他一把,就讓韋某到自己店里干活,給他的待遇很好,還讓他住在自己的出租屋。

韋某干活倒也用心,但平時開銷也大,一下班就喜歡拉著許某去酒吧ktv等娛樂場所瀟灑,可見他內心并不是安分的人。
案發那天,韋某和許某下班后,提了不少酒菜回出租屋,準備暢飲一番。途中遇到了鄰居小馬,小馬也是個愛喝酒的,許某就邀請她一起吃夜宵,反正就在隔壁,回屋也方便。
小馬想想也是,就同意了。她喜歡熱鬧,又很健談,飯桌上大家推杯換盞,一直喝到深夜,小馬有點暈乎乎了,就要告辭回家。韋某其實一直觀察著小馬的動向,一看她要走,就自告奮勇提出順便送送她。
許某也喝了不少,已經有了醉意,想著就在隔壁,就是個順便的事,也就沒有提出異議,在他心里好兄弟的品行還是值得信任的,小馬則是信屋及烏,所以也沒拒絕。

哪知韋某送他進屋以后,居然沒有離開,一會兒說要給她倒水喝,一會兒說不放心,小馬其實有點不耐煩了,曾委婉地讓他離開。
韋某非但沒聽,還露出了本來面目,對小馬實施了不軌行為。小馬意識到自己遭受侵害,拼命反抗,但她醉酒,四肢無力,根本不敵韋某,后來連呼救的機會也被韋某剝奪了。
結束后,韋某一直沒有離去,小馬既害怕又忐忑,生怕他會要了她的性命,在床上動也不敢動,直到第二天上午,韋某離開,她才崩潰報警。
警方采集了證據,將韋某傳喚到公安局,許某這才知道自己的好友犯了彌天大錯,他一時間難以置信,自己居然交友不慎。

到了警局韋某還不肯定承認,狡辯稱是你情我愿,因為他認為事后小馬沒有立馬趕他走,就是默認兩人的關系,這腦回路真是荒唐至極。
經警方調查,小馬時處于醉酒狀態,身上有輕微的反抗傷,可以明顯看出她對此事是拒絕的,但韋某依舊不顧她的意愿,將其QF,已經涉嫌QJ罪。
本罪是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本罪的前提就是違背婦女意志。
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結婚與否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婦女具有X自主權,只有在此權利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脅時,才構成犯罪。

如何判定違背婦女意志呢?一般以婦女的反抗為依據,反抗的內容包括身體搏斗、呼救、語言拒絕、求情、指責等,在不敢反抗、來不及反抗、不知反抗、明知反抗無用而未反抗等特殊情況下,即便婦女沒有反抗行為,也能被認定違背婦女意志。
從許某的證詞和專業的檢測都可以證明案發時小馬體內酒精含量較高,X防御能力降低,即便沒有反抗,也能構成QJ罪,更何況小馬還有所掙扎,只是力量懸殊。
韋某的犯罪已是事實,他所謂的“你情我愿”的借口只能彰顯他對法律的無知和自身的愚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QJ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他沒有自首等法定的從寬情節,想必小馬也不可能諒解他,所以等待他的是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如果他有前科,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除了刑事處罰,小馬還可以向他提起民事訴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韋某的行為對小馬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國語》中曾說:“從善如登,從惡如崩。”人一旦放任惡念滋生,人生就會陷入困境,若是韋某能克己復禮,又何來牢獄之災。

同時,這個案件也再次給廣大群眾提了一個醒:近朱者未必赤,近墨者必然黑,人性經不起揣度,我們防不住惡念的蔓延,只能提高自身警惕。無論何時,讓自己的頭腦保持清醒,才能思考出應對危機的最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