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私摘楊梅不慎墜亡,死者家屬向村委會索賠63萬,廣州法院判了

原標題:女子私摘楊梅不慎墜亡,死者家屬向村委會索賠63萬,廣州法院判了
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做人做事要講究道理和前因后果,只要有理,那么無論是在何時何地,都會受到正確的對待,而無理取鬧者最終也只能慘淡收場,什么都得不到。
2020年1月,廣州中院對一起生命權侵權糾紛案進行了再審,經過再審審理后,法院依法撤回了前兩次的審理結果,駁回了死者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這是一起怎樣的案件?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廣東省廣州市的紅山村,是一個風景宜人的旅游景點,同時當地的村民也在山林中種植了大量的楊梅樹,通過旅游和楊梅走上了發家致富的道路。然而,在種植楊梅的過程中,當地村民也發現了一些令人無奈的情況。

每當楊梅樹成熟之后,有些愛貪小便宜的人便會私自爬到樹上進行采摘,不僅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也會對楊梅樹的生長產生影響。而這片楊梅林是在村委的號召下組織村民集體種植的,因此這片楊梅林是屬于村民集體所有,在發現這一情況后,當地村委便在楊梅樹附近立了很多關于“禁止采摘”的提示牌和警告物。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在做出這些提醒措施后,私自采摘的情況也有所緩解,但并不是每個人在看到提醒后就會放棄這種小偷小摸的行為,就比如住在附近的李某和張某夫妻兩。這夫妻兩原本也是依靠往來該村的游客,做些簡單的小生意維持生活,而他們家的特色之一便是楊梅酒。
于是,夫妻二人為了貪些小便宜便打起了這片楊梅林的主意,以此來節省一些成本,所以在楊梅成熟后,他們便常常來到這片果林中進行私自采摘,期間也被村民和村委成員發現過多次,每一次也都對二人進行了勸阻和告誡。但在這些小便宜面前,夫妻二人并沒有將對方的勸誡之語聽進去,依舊我行我素地進行采摘。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也許他們以為自己的行為只是私自摘了些楊梅,并沒有涉嫌違法犯罪,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他們所采摘的楊梅屬于該村村民集體所有,是屬于該村村民的集體財產,而他們夫婦二人未經相關人員允許,并且也受到了多次勸阻和警告后,依然進行私自采摘的行為,是一種對該村集體財產的侵害行為,且夫妻二人在主觀上也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二人的行為是涉嫌違法的。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而且,在有警告牌等提示的情況下,依舊進行私自采摘不屬于當事人所有的果實,也是一件違背公序良俗的事情,是會受到譴責的。

在2017年5月19日,這夫妻兩又一次未經允許進入了楊梅林,對成熟的楊梅進行私自采摘,而這一次還沒等到村民出來制止,夫妻二人中的妻子李某便在采摘的過程中,因為自己不小心,從而失足從樹上摔下來了。
張某見狀立刻去找人求救,而當地村委在得知這一情況后也立刻組織人手對摔倒在地的李某進行救助,第一時間撥通了急救電話。但考慮到距離較遠,為了搶時間救人,就有村民將自己家的車開出來,送他們去醫院進行救治。但最終,在醫院全力進行搶救之后,李某依舊沒有被救過來。
在李某去世之后,其家屬無法接受這一事實,悲傷之余便將當地村委告上了法庭,認為他們種的樹太好爬了,導致李某爬上樹摘楊梅不慎墜亡,村委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和救助義務,需要向他們一家賠償經濟損失63萬余元。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楊梅樹林作為村里的集體財產,其管理者屬于村委所有,作為樹林的管理者也應當在經營管理期間盡到合理范圍內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的義務。那么當地村委究竟做沒做到范圍內的義務呢?
結合情況來看,在事發前,當地村委便在樹林和樹上設置了相關的警告牌和提示牌,并且在李某和張某多次進行私自采摘時,也對他們夫妻二人進行了勸告。在得知了李某墜落后,當地村委和村民也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并將傷者送往了醫院進行搶救。可以認定,當地村委是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注意義務和救助義務的。

而在案發時,李某和張某二人未經允許私自進入楊梅林,并不顧警告和提示,私自對楊梅樹上的果實進行采摘。李某和張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和困難產生的后果有所預見,也應當為自己的行為和后果承擔責任。然而,他們在多次被勸阻后依然進行了私摘楊梅的行為,是對對方警告的不注意和對可能存在的風險的不作為。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李某的意外失足墜落系其個人原因所為,不應當譴責他人。同時,李某、張某二人的行為本質上屬于盜竊,是對該村村民集體財產的侵害,其二人的行為也不符合公序良俗。
一審審理后,出于人道主義原則,村委一方承擔5%的賠償責任,引起李某家屬以及該村村民的不滿,二審審理后維持原判。對于這樣的結果,雙方都表示不服,繼續提起上訴。2020年1月,經法院再審審理后,認為李某墜亡與該村村委對楊梅林的管理上不存在因果關系,村委不需要對其進行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