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丈夫瞞著妻子在外借債,離婚后妻子是否需要償還?

夫妻雙方既然選擇了步入婚姻殿堂,這就意味著夫妻雙方再也不是單獨的兩個個體了,而是一個整體,只有這樣才能將這個小家經營好,這段婚姻關系才能長久發展下去。既然身為夫妻,那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有誠信這個義務的,倘若夫妻之間都充滿了謊言,那這個世上又怎么還會有讓你真心相對的人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也就是說,倘若丈夫出軌,期間為小三所花費的錢其中有一半是屬于妻子所有,即便丈夫在找小三的這件事情上是瞞著妻子的,但只要妻子掌握到足夠的證據,是完全可以將屬于自己的那一半的錢拿回來的。
說到這里,或許就會有人提出疑問,既然丈夫瞞著一方花掉的錢,妻子有權可以拿回來;那如果丈夫瞞著妻子在外借債,離婚后妻子是否需要償還呢?
案例
2009年,賈女士和屠先生通過自由戀愛在一起,5年后便在民政局登記了結婚。但婚后屠先生因為工作上出現了一些巨大錯誤導致被公司辭退,抑郁寡歡的他一直都在家待業。而賈女士一人撐起這個家顯然有些吃力,看到丈夫如此萎靡不振,因此兩人便開始頻繁發生爭吵。

直到2020年1月份,雙方因為爭執而產生了肢體接觸,男女力量本就相差懸殊,再加上雙方都是在情緒暴躁的情況下,最終導致賈女士受傷。而這不僅沒有讓屠先生感到絲毫的愧疚,反而變本加厲,無奈之下,賈女士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可令賈女士萬萬沒有想到,屠先生竟然直接向法院提交了5份共計高達50萬的欠條,并且還給出了這些債款是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兩人離婚,屠先生要求賈女士也要承擔這個債務。
得知這一消息的賈女士瞬間傻眼,她從來都不知道同床共枕的丈夫竟然背著自己偷偷欠下了這么一大筆債款,如今不僅因為離婚的事而鬧得焦頭爛額,甚至還要為這筆莫名多出來的債款的頭疼,那么一瞬間,賈女士對未來的生活充滿了絕望。
那么法院究竟會如何判處呢?

以案說法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也就是說夫妻對共同財產有著平等的處理權,兩人在離婚的時候一般是可以在兩人的協商下平均分配;同理夫妻對于共同債務在離婚后也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需要注意一點的是,并不是在婚姻內所欠下的所有債務都是屬于共同債務,法律明文限制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也就是說,屠先生雖然這筆債款是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下的50萬巨款,但賈女士顯然一點都不知情,因此這筆債款不過是屠先生以自己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款,并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賈女士也不需要償還。
但如果屠先生可以證明他所欠下的債務確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話,即便賈女士不知情,但也是需要與屠先生承擔相應的債務。但屠先生無法證明這個債務的去處,最終經過法院審理后,判處兩人離婚,并對屠先生的請求不予確認。
既然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有一個確定的范圍,那對共同財產也是有一個確定的范圍,雖然從法律條文上可以看到,在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收益大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有些收益只是單單屬于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不具備共同財產的性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之間雖然有時并不需要分得這么清楚,當兩人真正踏入了婚姻,生活就是自己的,未來如何,過得怎樣,都是要同對方相互扶持。畢竟未來那么長,如果真的將債務與財產都分得那么清楚的話,這段婚姻也必定不會穩定發展。
但存在即合理,倘若兩人真的因為一些無法調和的矛盾,最終走上了離婚那一步,那我們也應該要利用法律維持自己應有的權益,應該屬于自己的那一份一定不能吃虧,而對于不該屬于自己的那份債務,自己也不能白白當一個冤大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