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上海一駕校女學員撞死男學員,家屬索賠220萬,法院怎么判?

在網絡上普遍流傳著一個段子,隨車教練坐在副駕駛看學員開車,遠遠看到前面有個人,便對學員說道:“看到那個人了嗎?”學員老老實實的回答說:“看到了。”不料隨車教練竟語出驚人:“撞死他。”學員聽后大驚失色,忙說:“我不敢。”
這時候,隨車教練便會恨鐵不成鋼的怒道:“不敢你還不踩剎車!”
段子固然好笑,但大家也都知道生命只有一次,這要是真撞上去了,學員、隨車教練以及駕校都有責任,而當悲劇發生時,后悔往往是最沒有用的,所以學員在駕校學車時,肯定得有隨車教練在車上指導,并且格外謹慎。然而發生在上海的這起悲劇,隨車教練當時并未在車上,而女學員連交規都沒有考就上車,事后家屬索賠220萬,法院又會怎么判?下面我們來看看具體經過。

女學員張某時年32歲,事發當天,在教練員未坐上副駕駛時駕駛著一輛教練車出庫左轉,速度并不是很快,但還是引起了教練員以及前方正在幫忙推車的學員周某的注意。當時,在張某駕駛的教練車前方有一輛出了故障的教練車,所以周某與教練員走上前讓張某停車,而按照駕校的規定,學員練車時教練員必須在車上指導,張某的這一操作讓教練員的神經突突直跳。
然而正當張某想要說點什么時,張某駕駛的車輛非但沒有停下來,反而加速朝前駛去,將站在前方的周某直接撞到了樹上,又撞到了故障車……事情發生的極為突然,周圍的人也被這邊的動靜嚇到了,慌忙撥打急救電話,不幸的是,周某被緊急送到醫院時已經沒了呼吸。
那么張某的行為又是否構成刑事案件?該事件中,張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剝奪他人的故意,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

考慮到練車的道路屬于城市公共道路,學員也很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但需注意的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教練員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但如果交警部門認定,教練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那么由教練員負刑事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學員不承擔刑事責任。另外,如果事故是發生在不屬于公共交通運輸領域駕校的駕校訓練場,則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即使教練員告知了學員不可私自開車,學員卻依然私自開車,考慮到教練員沒有拔下車鑰匙,也需承擔一部分次要責任,學員負主要責任。
在民事賠償責任上,應先確定肇事女學員、教練員的過錯,如果死者也存在過錯,需承擔部分責任,而教練員教授學員系職務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注:民法典施行后,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了解,事發后,死者的家屬向肇事女學員張某、教練員以及駕校提出了共計為220萬元的索賠,但值得一提的是,已與周某離婚的前妻也參與提出了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妻子是近親屬,但前妻并不是屬于近親屬,因此對于周某前妻主張的賠償,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但如果兩人有孩子且孩子的撫養權給了前妻,那么前妻也確實可以拿到一筆孩子的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不過雙方經調解,對賠償數額未能達成一致,死者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太可能拿到220萬的賠償,雖然考慮到這是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家屬仍可主張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也對死者的遭遇予以同情,但生命是無價的,不管是死亡賠償金還是精神損害賠償,實際上都是對死者家屬的補償,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一般也與家屬的主張大相徑庭,不太可能高達幾十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