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合肥一少女慘遭殺害分尸,兇手是61歲大爺,動機荒唐至極

死者無法再開口說話,兇手卻為了能減輕刑罰,可能污名化死者,這種行為是非常令人氣憤的,可死者無法再開口為自己辯解,而人云亦云,雖然不相信的人占多數,但總有些人認同兇手的說法。

2011年11月14日晚,在接二連三地接到以及收到王繼倫的電話和短信后,合肥24歲女子王某(化名)前往了王繼倫家,此后便突然失蹤了,沒人再能聯系上王某。
王繼倫是王某父親的朋友,兩家有不少往來,王繼倫也是看著王某張成龍亭亭玉立的大姑娘,而王繼倫的兒子與王某曾是同校的同學,他結婚時,王某還去當了伴娘。
由于王繼倫的兒媳懷上了孩子,其老伴就過去照顧兒媳了,家里面就只有王繼倫一人,王繼倫便想到了王某,將其誘騙了過去,王某哪能想到看著自己長大的叔叔竟對自己有著齷齪的想法,也無法事先預料到自己去往王繼倫家將會發生的事情。
第二天早上,王繼倫所住小區的一個大媽照常早早起床,路過樓下的垃圾桶時便往里翻了翻,想著給自己養的狼狗找點東西吃,而這也是大媽的習慣,該小區的其他住戶常常能看到大媽在翻垃圾桶。而這一次,大媽竟有大收獲,在垃圾桶里翻到了被扔掉的“腌肉”,大媽一邊埋汰扔肉的人太浪費,一邊又往別的垃圾桶翻翻。

然而大媽再翻,再看到一個紅色的塑料袋,打開一看,里面的東西讓大媽此后好幾天都做噩夢,大媽也是在這時才意識到之前翻到的“腌肉”是什么,扔掉東西就喊:“死人了!”
警方接警后迅速趕到現場,并且搜查了小區內的所有垃圾桶,又立即聯系了負責運送該小區垃圾的人員,確認死者是一名年輕女性。而這起性質惡劣的兇殺案的偵查工作開展的并不難,由于小區內安裝有監控攝像頭,經調查監控后,兇手王繼倫出現在了警方的眼前。
不過已61歲的王繼倫顯然是沒想過警方會這么快找上門,或許王繼倫曾認為只要把尸體處理了,誰也不知道王某是他殺的,因此落網前,王繼倫還像個平常人一樣在家待著。
在法庭上,王繼倫聲稱他的動機系因與死者存在非法交易,嫖資沒談攏,遭到了王某的敲詐,他憤而將王某掐死,他原本沒想這么做,看到王某沒呼吸后還曾三次為她做人工呼吸,想要把王某救活,自己并非故意殺人。

經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王繼倫并無證據可證明兩人存在非法交易,且遭到了死者的敲詐,而死者的身上有傷,能推測出其生前與王繼倫發生過爭斗,因此法院認為王繼倫的說法不足為信,結合相關證據,王繼倫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繼倫將年僅24歲的王某誘騙至自己家中,欲圖謀不軌,后將王某殺害,并分尸拋尸,犯罪情節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王某的父親并不相信王繼倫的說辭,并且認為他是為了逃脫死刑而污名化自己的女兒,對其動機感到荒唐至極,盡管王繼倫及其家屬愿意支付給王某父親經濟賠償,但王某的父親并不接受,不愿諒解,希望法院能夠從重處罰。
對于被告人王繼倫的辯護人所提出的該案系老年人犯罪,請求從輕處罰,但根據刑法第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王繼倫犯罪時時年61歲,不到75周歲,依法不予從輕處罰。

法院充分分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險程度等,最終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了被告人王繼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38萬余元。
在法官宣判的過程中,王繼倫弓著腰,像是一個飽經風霜的老人,而當聽到被宣判死刑時,王繼倫頓時全身發抖,險些癱倒下去,不過雖然在法庭上,王繼倫大聲表示自己不上訴,但實際上還是提起了上訴。
該案二審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法駁回了上訴,判處王繼倫死刑。
另根據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2012年11月19日,王繼倫被依法執行了死刑。

在近些年,“受害者有罪論”也層出不窮,受因果觀念的影響,雖然明白故意殺人是嚴重的罪行,但部分人又習慣于發出疑問,死者到底做了什么,才令兇手做出了殺人的行為,認為是死者做了讓兇手無法忍受的事情,才導致自己遇害。
這就好比有人理直氣壯的說:“他為什么只殺你,不殺其他人?”然而樁樁性質惡劣的兇殺案,都表明了兇手在殺人時并非有苦衷,只是心懷惡意,罪行極其嚴重,而“受害者有罪論”卻會導致犯罪事實被模糊,給犯罪者和潛在犯罪者僥幸的暗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