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江西豐城一樁荒唐的家庭倫理案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德經》
“道德”一詞,在漢語中最早也是能追溯到《道德經》,而我國自古以來重“禮”、重“德”,區分君子與小人、俗人與雅人;在現今,則有法律明確告知公民哪些事情不可做,哪些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從某方面來說,法律的確是道德的最低底線,比如一個家庭中,公公與兒媳的倫理關系,如果兒媳同意,那就是道德上的事情,將受到他人的批評與指責;如果兒媳拒絕,公公實施強迫的手段,則可能構成犯罪。2003年,江西省豐城市女子李莉(化名)就不幸遭遇了此事。
李莉是張某的妻子,嫌疑人張賴(化名)的兒媳,事發時,李莉與張某結婚已有6年,兩人的兒子都已經4歲,然而張賴卻對自己的兒媳心存邪念,趁兒子出差未歸,孫子年幼無知,便違背了李莉的意志,強迫了李莉。事發時以及事后,李莉都感到十分羞恥以及憤怒,對張賴恨之入骨。
李莉想過報警,但她又想到自己一旦報警,此事不可能不外傳,事情的結果也就是張賴坐幾年牢,而自己卻也要因此受到風言風語,一輩子難以抬頭做人,與張某的婚姻也難以再維持下去,李莉覺得張賴毀了自己的一生,她要他的命。當時,李莉是有些不計后果的,已經沒法去思考自己的犯罪行為將對他人造成怎樣的傷害,包括她年幼的兒子。
而就如李莉在事發前不曾想過公公會強迫她,張賴在遇害前也不曾想過兒媳會毒殺他,那事過后,李莉保持沉默的行為如張賴意料,她不敢聲張也不敢報警,為此,張賴還有些得意,心里還盤算著什么時候再得逞一次,顯然,張賴根本舍棄了自己的道德心,也不曾去想過自己的行為會對自己的兒子造成怎樣的影響,將陷這個家庭于何種不幸。

不過張賴是不可能得逞了,李莉在張賴要喝的酒里、要吃的稀飯里都投了老鼠藥,張賴因此失去了生命。案發后,李莉沒有潛逃,警車很快趕到,李莉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帶走,張某也回到了家中。
一夜之間,張某的父親被殺了,他的老婆成了殺人犯,張某對于李莉的情感是十分復雜的,他恨自己的父親對妻子做了不軌之事,但李莉殺的是他的父親,用老話來說是有殺父之仇,所以張賴的家屬也難以出具那份諒解書。
而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慮到被害人張賴在起因上存在過錯,綜合案件的種種情況,法院審理該案后,判處了被告人李莉無期徒刑。

在我國司法中,對于無期徒刑犯,根據《刑法》、《勞動改造條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于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應及時予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事對任何一方都是傷害,張賴丟了命,李莉進了監獄,張某無法面對自己的妻子,而不管是李莉還是張某,也不可能不考慮到年幼的兒子。為了不讓兒子受到此事的影響,只能對其進行隱瞞,因此張某與李莉的婚姻關系也絕無修復的可能。
2008年,張某以李莉毒死其家人被判無期徒刑、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莉離婚。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的夫妻關系已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作出了判決,準予離婚,由張某撫養兩人的孩子,另考慮到李莉(在監服刑)目前的實際情況,原告需一次性支付給被告經濟幫助款4000元。
從結果來看,因張賴罔顧道德與法律,導致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支離破碎,而他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對QJ犯的處罰,只有犯罪情形十分惡劣,造成嚴重后果,被告才有可能被判處死刑,有人對此的解釋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生命,但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QJ、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在遭到QJ的過程中為制止這種不法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致使嫌疑人死亡,是能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該案的情況是,張賴的不法行為已經結束,李莉可使用法律的武器讓張賴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李莉卻選擇了非法剝奪張賴的生命,其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構成情節嚴重的故意殺人罪,最終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