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2012年福建一樁桃色嫖娼案

古代帝王三宮六院,看似花團錦簇,艷福不淺,但沉迷女色的往往都不長壽,熱衷享樂的漢成帝更是死于極不光彩的“馬上風”,沒想到幾千年后,還有人步他的后塵。
2012年2月13日12點左右,一個臉上略帶滄桑的婦女不停地撥打電話,連續三個小時,電話里都重復著“您所撥打的電話無人接聽”,她心急如焚,有種不祥的預感。
這個人就是鄭某,她和丈夫張某結婚多年,感情深厚,兒子在越南定居,家里雖不算大富大貴,但日子平淡幸福。張某當時58歲,在福建的一家紙廠打工,工作時間是每天的下午4點到晚上12點。

平時張某接電話很快,鮮少會遇到這種情況,這才讓鄭某心慌。她不僅給張某打了電話,還聯系了張某的同事,可到了上班時間點,張某還沒出現,他們也聯系不上人。
鄭某心里害怕,趕緊去派出所報了警,沒多久她就接到警方的電話,但電話那頭傳來的卻是一個噩耗:張某死了。好好的人只是出去辦個事情,怎么會突然死了,是有人害了他嗎?
得知張某是猝死在另一個女人的出租房床上,鄭某難以置信,她懷疑是那個女子害死了自己的丈夫。發現張某死亡的女子叫閆某,40歲左右,但經警方調查,張某是猝死,排除了他殺,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情還要從那天中午說起。張某并不是鄭某想象的那種24孝好丈夫,雖然這些年夫妻感情確實不錯,但他也有男人的劣根性,經常出去打牙祭。

那天中午,他以30元的價格和按摩女閆某進行交易,據閆某交代:“交易完后,他說有點累,想要休息一下再走,我就沒管他,直接出門去吃午飯了。”
大約過了兩個小時,她回到家里發現張某還沒走,準備催他離開,但叫了好幾聲都沒人應,而且推他也沒反應,她試探了一下鼻息,居然沒氣了,驚慌失措的她也顧不上違法交易被發現,一路狂奔到派出所報警了。
警方從張某的隨身物品中找到了他的證件,確認了身份,這才通知他的家屬。尸檢結果和現場痕跡排除了他殺,結合閆某的證詞,警方推測他可能是死于“馬上風”。
如此不堪的事實,對家屬而言確實難以接受。但這一切后果也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如果張某沒死,他和閆某進行非法交易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Y、PC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張某和閆某已經完成交易,按照規定,可以處拘留和罰款。因此閆某被警方處以治安拘留14日。而張某已死無法追責。
閆某雖然沒有涉及刑事處罰,但若是張某家屬向她提出民事索賠,在民事侵權方面她是否要為張某的死亡負責呢?
首先張某作為一個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該知道某些藥物對身體的損害,同時也應清楚PC是國家大力打擊的違法行為,作為公民他應該遵紀守法,但他知法犯法,為了滿足私欲不顧自己的安全,因此他要為自己的死亡結果承擔大部分責任。

專家表示,85%左右的猝死是由心臟血管疾病引發的,比如冠心病、動脈瘤等。服用使人興奮的藥物,會加重心臟負荷,容易導致猝死,同時情緒激動或是運動過度,也可能導致猝死。
張某在從事民事行為時,應對自己的身體情況有所了解,,但他放任了危險結果的發生,所以他要為自己的死亡負責。
至于閆某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原《侵權責任法》和現行的《民法典》都有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可見是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主要看她是否存在過錯,過錯構成有4個要件: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
張某的死是客觀存在的損害事實。閆某雖然有違法行為,但沒有證據表明她知道張某身患不利于交易的疾病,兩人的交易行為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致人死亡,所以張某的死亡結果和閆某的違法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如果閆某在明知張某昏迷或發病,而不采取救助措施,就有主觀上的故意,但閆某在交易結束后離開,那時張某還沒有發病,她回去時張某已經死亡,她隨后報警,所以也沒有主觀過錯。
綜上所述,即便張某的家屬向閆某索賠,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張某是家里的頂梁柱,在家人朋友心目中他一直是一個“好人”,哪成想以如此不雅的方式離開人世,讓自己晚節不保。
從這個荒唐的悲劇,想必大家也能看出,國家為何要嚴厲打擊賣Y、PC的違法行為。一是因為敗壞了社會風氣,容易引起犯罪,擾亂社會治安,二是危害人的身心健康,一旦出事就是一個家庭的悲哀。
為了促進社會和諧,讓人民擁有美滿幸福的家,希望我們都能自覺抵制誘惑,去膚淺,留內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