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兒媳婚內出軌,公公撞見四次對兒子隱瞞實情,場面刺激臉紅


讓一樁婚姻破碎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種,但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背叛伴侶幾乎可以稱為婚姻頭號殺手。
人非草木,人有情感,情感上的受傷,往往是深入內心的,很少有人面對伴侶出軌還能無動于衷,那種被傷害的感覺連時間也未必能治愈,所以現實中許多離婚糾紛案都與一方外遇有關,你既無心我便休,及時止損對自己最好。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出軌一方被發現可能并不會導致離婚,比如得到了原諒,比如有親友介入勸說夫妻雙方為了孩子再談談,而我們今天聊到的這樁案子里,遭到背叛的丈夫沒有第一時間發現妻子外遇的真相,竟是因為他的父親也就是女方的公公幫忙隱瞞,公公不希望二人離婚。
這種不合常理的事,背后究竟有著怎樣的緣故?
山東省夏津縣某村的朱勇和郭玫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兩人結婚后生下了2個孩子,孩子的出生讓這個小家的開銷驟然增多,為此,朱勇不得不外出打工賺錢,郭玫就在家照顧一家老小,長期的兩地分居讓夫妻感情漸漸發生了一些隱秘的變化,同村的村民宋益喜歡郭玫,經常找機會示好。
起初,郭玫還能忍住誘惑,但宋益對她百般貼心,又是送東西又是幫著干活,儼然代替了丈夫的角色來照顧郭玫,郭玫最終還是投入了宋益的懷抱,從2005年開始二人便確立了秘密的關系。

盡管突破了底線與宋益走到一起,但郭玫沒想過要和丈夫朱勇離婚,所以,兩人平時見面都非常小心,因為郭玫不愿意被人發現端倪,可沒多久,這種關系還是被郭玫的公公老朱給發現了。
老朱和兒子兒媳并不住一起,但他經常到兒子家看孫兒,一天晚上老朱順腳走到了兒子家里邊,誰知在窗下聽見兒媳郭玫在與一個男人說話,那個男人的聲音老朱聽得出來,就是同村的宋益,老朱敲門,郭玫半天都不開,到這里老朱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呢,但他并沒有當即鬧起來。
此時在外面打工的朱勇,對妻子已經背叛自己的事毫不知情;而村里人也絕沒有想到,十年后,朱家的這檔子事竟然會導致一樁血案出現。

2015年1月18日的晚上,宋益的家人見他開著面包車出了門,隨后便再也沒回來,打電話始終關機,到了第二天他依然不見蹤影,家人疑心他遭遇啥不測,便報了警,而警方趕來調查后,發現宋益的面包車就停在離村口不遠的地方,車子里面的物件都擺得整齊,周圍也沒有任何可疑痕跡。
從村口的監控沒發現宋益出村,車內的證件也說明宋益沒走遠,他應該是自己將車子停到這里,隨后下車去了別處,如果宋益還在村里,而且沒出事,那警方搜尋時他應該自己就會出來了,不能排除宋益被控制或者遭到殺害的可能,隨后警方調取宋益的通話記錄,發現他失蹤前與同村的郭玫聯系頻繁。
從村民處了解到失蹤者宋益與郭玫之間存在不當男女關系之后,警方便將目光放在了朱家人身上,此時朱勇早就不在外面打工,而是和宋益一樣在村里做地瓜的生意,會不會是朱勇發現妻子和宋益有私情,所以怒而綁架或者殺死了他?

可當詢問到郭玫和朱勇兩夫妻時,兩人都不承認自己跟宋益失蹤有關,尤其是朱勇,被問到自己妻子與宋益有私情的事,居然表現得一點都不在意,這種反常情況引起了警方的懷疑。
進一步調查之后,警方發現了更為離譜的事,也揭開了宋益失蹤案的真相。
原來,10年前郭玫和宋益剛走到一起時,郭玫的公公老朱就已經發現了,但他并沒有第一時間告訴兒子,而是替兒媳把這件事暫且隱瞞下來,此后他又多次撞見兒媳和宋益偷偷地約會,卻還是隱忍不發。
老朱之所以這樣,是因為一來覺得家丑不可外揚,二來,老朱原本有2個兒子,但大兒子也就是朱勇的哥哥在郭玫出軌前幾年因與人發生爭執被失手打死,讓老朱十分心痛,他覺得如果告訴小兒子“你媳婦跟別人好了”,小兒子一定會沖動做出傻事來,自己不能再失去一個兒子了。
所以,對兒媳郭玫的事,老朱除了勸她幾句,并沒第一時間告訴兒子朱勇,沒想到他的沉默縱容了宋益,宋益來找郭玫越發地頻繁,光老朱撞見的就有4次,他實在忍不下去,終于告訴兒子,朱勇當即就想離婚,卻被老朱給攔住了,老朱說家丑不可外揚,更何況有了娃,將就著過吧。

得到妻子的保證后,朱勇聽從了父親的勸告,沒有離婚而是繼續跟郭玫過日子,可到了2014年,朱勇又發現郭玫與宋益來往,他內心的委屈瞬間爆發,只是因為父親相勸才沒即刻找宋益麻煩。
而宋益可能是覺得朱家父子軟弱可欺,在2015年1月竟然提出了要與郭玫私奔,郭玫考慮再三,為了孩子不愿意私奔,宋益卻很強勢地表示,到當月20號之后一定上門帶她走,他這態度把郭玫嚇到了,郭玫趕緊給去了河南參加地瓜交流會的朱勇打電話告訴他這事,朱勇聽完再也忍不住,匆匆趕回家中。
這次,他沒有告訴父親,就以郭玫的名義發信息約宋益18日晚上到自己家來,宋益不知道那頭等著自己的人是朱勇,出門停好車后便走路到朱家來,誰知一進門就被黑暗中的朱勇連砸幾下,倒地不起,發現宋益已經死亡后,朱勇和郭玫趁天黑將尸體運出去埋了。
朱勇因為情感矛盾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涉嫌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尤其是被害方存在過錯行為,對引發本案有責任的故意殺人案件,慎用死刑,就像這個案例中,宋益破壞朱勇的家庭在先,朱家父子一再隱忍,他反而變本加厲,對引發本案也存在一定的過錯,雖然此案結果并未公開,但朱勇應該不至于面臨最嚴重的后果。
但無論如何,故意殺人是性質嚴重的犯罪,朱勇依然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沉重代價,明知丈夫殺了人還幫忙掩埋尸體的郭玫也逃脫不了責任,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罪,縱觀此案經過,老朱一心想護住兒子,不愿將家丑外揚,一再勸兒子隱忍,不贊同他與郭玫離婚,最后朱勇激烈爆發,釀成血案,焉知不是忍了太久的緣故。
到最后,老朱不希望小兒子出事,小兒子還是出了事,兩個兒子一死一犯罪,對老朱而言必定是巨大的打擊,不知他是否會后悔自己勸兒子隱忍對宋益和兒媳縱容,但事情既然已經發生,說后悔也都晚了,有時候百般隱忍,還不如及時止損,當斷不斷,反受其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