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上海一名媛KTV消費12萬,狂噴150瓶香檳,父親存款只夠賠一半

“名媛”這個稱呼出現于上世紀三十年代,在當時指的是出身名望之家又經常出入時尚社交場的女子,比如近代名人陸小曼出身于官宦世家,其祖父在晚清時期擔任過朝議大夫,官居四品;陸小曼的父親是晚清舉人,又留學過日本,回國后任職過財政部司長和賦稅司長,并創辦了中華儲蓄銀行,因此陸小曼自小不為錢財發愁,自身也是才貌出眾,18歲時兼職外交總長的外交翻譯,逐漸名聞北京社交界,能稱得上是名媛。

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生活在上流社會的女性有了新的稱謂,比如白富美、貴婦等等,名媛這個稱謂反倒因為一些貪慕虛榮的女性所做出的匪夷所思的事情而帶上了一層貶義,并且因市場需求而誕生了所謂的名媛班。
現如今的“名媛”通常是指用物質過分裝扮自己,著重強調自身“貴”卻缺乏精神內涵的女子。2020年,上海一名95后女子李媛(化名)就為了彰顯自己的“名媛”氣質而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并且還讓家長為自己離譜的行為買單。
5月20日是廣大情侶過節的好日子,不管是商場還是娛樂場所都洋溢著節日的氣氛,而這一天,李媛為自己舉辦了一場特大的生日狂歡派對,在把三名好友帶到KTV時李媛早已預定了酒水——一瓶單價為49800元的路易十三洋酒和150瓶單價為398元的香檳,不過李媛并沒有準備酒錢。
但李媛在預定這些東西時只覺得自己很酷,甚至有一種錯覺,自己就是出生于富貴家庭的小姐,遠超于自身預算的消費讓李媛產生的不是焦慮感,而是一種特別的愉悅感,可如何收拾殘局?李媛不愿去多想。

或許李媛曾想過自己需要這些擺闊,但四人肯定是喝不了151瓶酒,到時候讓父母給自己打錢,未必負擔不起,不過當四人進入KTV喝酒唱歌,李媛的三個朋友一看這架勢,都以為她是富家千金,氣氛逐漸熱鬧起來,雖然四人的酒量不是很好,喝不了多少酒,可幾人的興奮勁都還沒有過去,她們想到了影視劇狂撒香檳的場景,陷入了癲狂。
但狂歡是短暫的,結局是慘淡的,至次日凌晨5時許,四人都感到了疲憊,也已經冷靜下來,準備離開KTV,可李媛面對總計12萬余元的消費單,陷入了沉默,KTV的工作人員以及3個朋友都在等待李媛付款,然而李媛付不起這筆錢,而且李媛也清楚,自己家并非什么富貴家庭,平日里穿著富氣,妝容精容,也才數萬元,是其十幾、二十個月的消費狀況,吃個幾百上千的飯,也都還在李媛父母能付得起款的范圍內,但一次性消費12萬余元,即使父母來了,也填不上這個窟窿。
不過李媛的父母趕過來時獲知該情況,并沒有急于指責女兒,實際上,李媛的學習成績也都不是很優異,離開學校后步入社會,又嫌工作苦,賺的錢少,并沒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心安理得的在家啃老,雖然李媛是這家KTV的常客,每次的消費也不低,但為此買單的卻是李媛的父母,只不過這次,父母交出了所有的現金,清點銀行存款,也只付得起一半的價格。
最終李媛華麗的外表被撕破,露出腐朽的內心,KTV的工作人員果斷報了警,另外,李媛的朋友在得知其真實情況,早已偷偷離開了。

而根據調查,5月20日并非李媛的生日,李媛只不過以生日為由來了場自己承擔不起的狂歡,其行為已經構成刑事案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李媛提前為自己生日聚會預定了酒水套餐,讓商家誤以為她有這個消費能力,但在商家交付財物后,李媛卻無力支付,能被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構成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不過考慮到李媛的父母積極支付了一半的價錢,積極賠償,并且表示愿意后續再補上其余債款,商家出具了諒解書,酌情可從輕處罰,李媛歸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法院審理該案后,依法判處了被告人李媛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生活是需要有經濟支撐,但一味的追求物質,甚至超支消費或超前消費,一旦撕開物質虛榮的口子,缺乏內在的精神,結果也只會是自食惡果,悔不當初,務實也很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