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廈門一藥店曬中藥被偷,偷藥賊泡酒飲用后身亡,法院判了

俗話說“是藥三分毒”,在治病吃藥的期間便需要遵循醫(yī)囑,根據(jù)病情去服用相對應的藥,這樣才能將藥物中好的一面發(fā)揮出來,若是隨意服用藥物,不僅不會對病情起到幫助,反而會發(fā)生毒副作用。
2016年7月中旬,在福建廈門生活的付某新在路過一個廣場時看到附近一家中藥店在廣場上曬藥材,內心中便產(chǎn)生了一些小心思。他在看到店里的人都回去后,便偷偷拿走了其中的一味藥材,隨后帶著這個藥材回了家,還將它泡在了自己的藥酒罐里。
而當天在晾曬結束后,中藥店老板岳先生便開始回收這些藥材,準備將這些藥材妥善處理,放到藥柜中進行存放。但在他歸檔這些藥材時發(fā)現(xiàn),晾曬的草烏好像少了一根,當時的岳先生以為這根草烏大概是被風給刮跑了,也就沒有在意。

令他沒想到的是,這根丟失的草烏不是被風刮走的,而是被人悄悄偷走的,更可怕的是,這個偷藥賊拿著偷來的中藥材私自去泡酒喝出事后,還將他給告上了法庭,甚至要他承擔刑事責任!
原來,付某在偷拿走岳先生的中藥材后并沒有認出這是草烏,心虛之下也沒有去找專業(yè)的岳先生去詢問,而是自顧自地拿回家里泡酒。人們常說“貪小便宜吃大虧”,而這句古老的諺語便印證在了他的身上。
過了幾天時間,付某覺得這味藥應該入了藥酒中,于是便打開罐子進行飲用,但在當晚,付某便出現(xiàn)了身體不適的情況,全身無力還伴隨著發(fā)麻等癥狀。此時,他想起來自己身體出問題很有可能就是因岳先生店里的藥材泡酒導致的,于是便讓妻子楊某去岳先生經(jīng)營的那家中藥店詢問情況。

根據(jù)《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城鄉(xiāng)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藥材,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草烏是一種比較常見的中藥材,在治療風濕和關節(jié)疼痛等方面可以起到很不錯的作用,基本用于外用,而岳先生當時經(jīng)營的藥店主治跌打損傷,因此店里也常備有草烏等草藥材料。且草烏也屬于非管制藥類,岳先生在擁有專業(yè)知識的前提下,對草烏進行儲備使用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藥三分毒”,草烏中含有的烏頭堿便是一種毒性極大的物質,大量誤服后便會出現(xiàn)全身麻木、體溫下降等癥狀,嚴重時還會導致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若是在遵循醫(yī)囑的情況下,患者謹慎使用是不會出現(xiàn)問題的,但若是像付某那樣隨意使用,還將其用于內服,便是很致命的一件事。

在從楊某口中了解情況之后,岳先生當即就判斷出他這是服用草烏中毒了,需要盡快送醫(yī)搶救,隨后,付某被送往醫(yī)院,但最終也沒能將他的生命搶救回來。在付某死亡后,其家屬便向警方報案,要查明付某死亡的真實原因。
在檢驗中,法醫(yī)從付某體內、其自釀的藥酒中均檢測出烏頭堿成分,可以認定,付某的死因為烏頭堿中毒。而草烏的成分中便有烏頭堿,于是付家人便將岳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shù)呢熑巍?/p>
根據(jù)《刑法》第十五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要認定被告人在主觀上是存在過失,最終導致了付某死亡結果的產(chǎn)生,還是因不可抗力或意外情況,導致付某服用草烏之后,導致其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其中最主要的一點便是岳先生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可以預見這一結果的產(chǎn)生,并因疏忽大意等主觀因素而對這一結果存在了放任的態(tài)度。

若存在,岳先生便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若不存在,那么這便屬于意外事件,岳先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審審理后,根據(jù)當時呈現(xiàn)的線索,法院認為岳先生在明知草烏有毒的情況下,在晾曬過程中未起到提醒和注意義務,與付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關系。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并需要賠償付某家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30余萬元。
對于這一結果,岳先生表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審理后以證據(jù)不足為由發(fā)回重審。而其中證據(jù)不足的理由便是,無法證明烏頭堿的來源就是岳先生當時丟失的那枚草烏,也有可能是草烏在泡入藥酒中導致其成分發(fā)生改變,最終導致了付某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如此,這便屬于一起意外事件。

岳先生在廣場晾曬藥材后,對于有人私自拿走其藥材的情況是可以預見的。但是,這并不代表著岳先生可以預見草烏會被拿來泡藥酒,從而導致藥酒中的成分發(fā)生改變,最終導致付某死亡結果的發(fā)生。
所以,在二審審理后認定這是一起意外事件,岳先生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依法撤銷了對岳先生的刑事判決,駁回付家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2019年4月,付家人再次向岳先生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付某死亡后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30萬余元。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付某未經(jīng)他人允許,擅自取用他人財物,雖然草烏的價格并不昂貴,但依舊屬于岳先生的財產(chǎn),付某的行為是盜竊行為,是違背公序良俗的。而付某作為一名成年人,在盜取了不明效果的草藥后,擅自將其浸泡在藥酒中并進行服用,是導致其死亡結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但岳先生在明知晾曬的草藥中存在一定的毒性,作為這些藥材的保管者便應當承擔起妥善管理的責任。在選擇場地上,岳先生也將晾曬的地點選擇在了廣場這一公共場所中,那么岳先生就更應該盡到自己的提醒義務,設置警示牌,或安排人員進行看管。
但這些合理范圍內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岳先生在當時都沒有做到,因此,岳先生的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2020年9月,經(jīng)過審理后,岳先生需要向付家人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