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18歲少女回家途中慘遭歹徒侵害,兇手:怪她生得太美了

為什么我國對淫穢物品的傳播如此嚴格?為什么掃黃活動不曾停止?一部分原因便是少年兒童需要在良好的思想道德環境中成長,這一群體的心智尚不成熟,不能十分清晰的認知到一些行為的嚴重性與惡劣性,所謂“無知者無畏”,在這時候也能夠體現出來,少年兒童的成長也的確是需要正確的引導,避免他們走上一條歪路,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

張某某與李某某出生于黑龍江省明水縣某村的一個經濟條件還不錯的家庭,而且因為是男娃,家人們就比較寵溺,自小衣食無憂,不過在家人看來,他們只是盡可能的給孩子提供了良好的教育以及生活條件,不算寵溺孩子,不過這兩個還未14周歲的初中生就已做出了駭人聽聞的傷人行為,與家庭的管教還是存在聯系的。
事發后,也有記者去采訪過李某某,然而這名少年講述自己的行為,只是認為這樣做好玩,之所為挑選小萍為目標,卻是因為他們覺得小萍生得太美了,但他們未必不能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不過是知錯犯錯。
2007年2月23日晚6時許,同村的小萍在食雜店買了些東西返回家,沒成想在途中遭到了“綁架”,小萍未來得及看清對方是誰就被突然竄出的人用衣服蒙住了頭,旁邊還有一個人,則掐住了小萍的脖子。小萍驚慌不已,以為自己遇上了歹徒,為了保命從而選擇了順從。
而對方看小萍這么配合,也不再遮遮掩掩,拿掉了蒙在小萍頭上的衣服。小萍看清了對方的臉,是在村里頭開理發店的張某的兒子,想到自己已18歲,面前的兩人只是還沒初中畢業的毛頭小子,小萍開始掙扎。

不過張某某與李某某并沒有打算放過小萍,雖然他們的年紀沒小萍大,但他們拿了東西,而小萍手無寸鐵,就被打暈了。兩人的腦中則閃過了一些偷偷從電腦中看到的淫穢圖片和視頻,侵犯了小萍。事后,張某某與李某某又為了防止自身行為的敗露,打算燒死小萍,兩人在當時,主觀上有非法剝奪小萍生命的故意,并且實施了該行為,將汽油潑到了小萍的身上,用打火機點燃。
但由于小萍在這時候已經蘇醒,當身上起火后便慌忙用手撲打,又在地上打滾,并且因為之前下過一場大雪,小萍這才保住了自己的生命,將她身上發生過的事情告訴了家長。
而母親看到原本秀麗的女兒全身都被燒黑了,面目全非,心中一頓陣痛,又想到女兒的未來,不禁哀嚎:“碰上這種事,今后該咋活呀?孩子一輩子都會有陰影,一輩子都會受折磨。”
經檢查,小萍的頭、面部、軀干、雙上肢2度、3度燒傷,燒傷面積占全身的22%。即使經過多次手術,小萍的面部、手部以及軀干等地方仍留下了嚴重的疤痕,且手指嚴重變形。

當地的人在得知此事后無不震驚,就連張某某與李某某學校的老師都感到十分驚訝,想不明白他們為什么會做出這樣的事情,而他們在學校的成績是非常優異的,雖然性格調皮了些,但也不至于這般“畜生”。
更令小萍及其家人,甚至一些村民無法接受的是,張某某與李某某犯下如此惡劣的行為,卻沒有受到任何處罰,(2020年以前)根據刑法第十七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QJ、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由于張某某與李某某在犯罪時都未滿十四周歲,無法承擔刑事責任,最終被無罪釋放,或許張某某和李某某的家長對此是感到慶幸的,但他們卻承擔起小萍被傷害的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2021年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據了解,小萍被送進醫院后,張某某和李某某的家長送來了2萬多元,但這對于小萍的救治,完全是杯水車薪,而當小萍的父親要求他們支付治療費用時,卻遭到了拒絕,甚至一家賣掉了房子以逃避責任。
小萍的父母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某某和和李某某的家長支付相應賠償。
最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通過,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了12歲,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過在少年犯案的背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畸形情況也應當引起注意,都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不管人性本善還是人性本惡,人本身是可以塑造和規勸的,知錯犯錯后不被批評,孩子便有可能惹出更大的禍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