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老太被男童騎車撞傷后墜亡,家屬算出50萬賠償,法院如何判

許多事情都有跡可循,因蝴蝶效應而造成的意外結果,或許足以顛覆人的認知。2014年,北京東城區發生了一起讓人無法置信的案例,一名老太被四歲的男孩撞倒在地,兩個月后卻墜樓身亡。家屬一紙訴狀將小男孩的家長告上了法庭,這兩件事有什么關聯?
事情還要從2014年7月21日說起,這天下午,吳老太正在小區內散步,突然被身后騎著自行車的四歲男童小明撞倒在地。吳老太年事已高,被撞一下直接造成股骨骨折。事后,小明的姥姥因為和吳老太關系較近,于是自行去醫院探望。在這期間,吳老太家屬表示,他們為了治病花費5000元醫療費,小明姥姥同意等到吳老太出院的那一天支付所有的費用。

然而,在吳老太出院后,小明一家并沒有負擔醫療費,而吳老太的家人也沒有再計較,大家都以為這件事已經過去了。直到事故發生兩個月多后,10月10日清晨,吳老太突然從自家陽臺跳下身亡。
小明一家聽說這件事后不以為意,他們并未想到,此后吳老太的家屬竟然將他們一家告上了法庭,索要包括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喪葬費等在內的51萬元。因為他們認為,吳老太自殺身亡與兩個月前的事故有關。從正常的邏輯關系來看,二者似乎完全沒有半點聯系,為何在吳家人眼中,小明成了害死吳老太的真兇呢?
吳家人稱,吳老太自從骨折以后,因疼痛難忍,身心遭受到巨大的折磨,在醫院時她就因為腿傷患上了嚴重的抑郁癥。雖然此后腿已經好了,但是卻時刻懷疑自己還會被撞倒并遭受腿傷的痛苦,因此在這樣的精神折磨下,她逐漸萌生了輕生的沖動,直到出事的那天,她還幻想著自己的腿傷沒有好。因小明撞擊導致骨折,骨折導致抑郁,抑郁導致吳老太自殺,這似乎形成了一段完整的因果鏈條。
小明的父母卻完全打破之前所有的指證,他們稱小明根本就沒有撞吳老太,她自己跌倒在地。另外,吳老太自殺也與他們沒有半點關聯。不過事后,法院調取了小區內的監控,并采納了小區內鄰居的證言,證實小明確實撞擊了吳老太,這一點是不容辯駁的。

現在,本案最大的焦點問題就是,小明撞擊吳老太的行為是否與吳老太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小明確實導致吳老太骨折,隨后吳老太產生抑郁情緒,但是在這之間出現了邏輯斷層,即骨折造成人抑郁是否為尋常結果?
普通人在經歷了骨折以后通常不會導致抑郁,即便此事發生在年齡較大的吳老太身上,也屬于偶發事件,因此小明撞擊吳老太,只是因為她的心理較脆弱,才會導致抑郁的結果。另外,吳老太家屬沒有辦法證明,吳老太抑郁的原因是骨折,因此她也有可能因為別的因素產生抑郁情緒,如平時子女對她較為冷漠,不怎么來醫院看望;突然轉移到病房這樣一個特殊的社交場合,脫離了原先的鄰里環境,感到孤獨寂寞等。
除了骨折與抑郁癥之間的因果關系外,抑郁癥與自殺之間的關系也可以反應一些問題。如果吳老太真的身患抑郁癥,且已經達到了輕生的程度,說明她沒辦法自主生活,需要人照顧,有可能在事發前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既然如此,那么吳老太自殺,她的親屬難辭其咎。因為根據原《民法通則》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吳老太的監護人(一般是她的老伴或子女)負有照顧、扶助她的義務,但是卻讓她暫時脫離了家人的控制,因此需要為她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

另外,在本案中,吳老太的家屬從未提供吳老太系自殺的證據,公安機關也未能證實她是自殺身亡,因此也不排除意外或者他殺的可能(由于本案沒有后續的消息,所以本文仍舊以吳老太自殺作為前提)。
因此,法院認為小明及其親屬無須對吳老太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不過小明父母需要負擔此前吳老太被撞骨折的醫療費,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法院最終判決小明家屬給付1.6萬余元賠償費用。

這起案例的判決體現了司法公正,在法治理念下,“誰死誰有理”的觀念已經站不住腳。法律不會因吳老太死亡而讓小明家屬負擔更多的責任,但與此同時也不會讓小明家屬規避應付的醫療費,如此才能做到客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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