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南京一女大學生慘遭奸殺,28年后體內的DNA引出真兇

躲了這么多年,也該到了還債的時候了。
1992年,在南京一女大學生慘遭殺害,2020年2月23日,距離案發28年后,警方通過當年從死者體內的DNA引出真兇,至此“3·24南京醫學院女生被殺案”的主犯麻繼鋼為其當年所犯下的罪惡進行償還。
1966年10月,麻繼鋼出生在江蘇徐州,但在其6歲之前卻并不知道父母在哪里,也沒有享受過父母的陪伴,一直生活在一個阿姨的家里。從小過著寄人籬下的生活,也沒人注意他的學習。

直到6年后,他才知道這個阿姨是他奶奶的干女兒,而他也是有父母的孩子,而他的父母因工作繁忙的原因一直在淮安生活,于是他也就被奶奶帶到了淮安,和父母團聚。而到了淮安之后,他在父母的家里發現還有一個比他小兩歲的弟弟。
又過了兩年,一家人搬到了南京生活,在那里,麻繼鋼才開始去學校學習,而這也就讓他和自己的弟弟處在了同一個起跑線上。但自幼缺乏管束的他對于學校的環境很不適應,不僅難以在課堂內安心上課,學習成績一直提不上去,而他還到處搗蛋,還帶著其他小孩逃課出去玩。
于是,當家里收到了學校老師的反饋后,恨鐵不成鋼的父親便時常用棍棒教育去對待做了錯事的麻繼鋼,但這卻并沒有讓麻繼鋼去反省自己。那時正處于叛逆期的麻繼鋼對家庭缺乏歸屬感,在做事上更是習慣以自我為中心,早年的時候,家里人也以為他只是貪玩了一些,但隨后做的事情,卻讓他一步步走到了犯罪的地步。

他們一家的生活雖然算不上富裕,但也比尋常人家要好上一些,平常父母給麻繼鋼的零花錢也足夠他生活。但隨后的一天,他和其他幾個未成年人為了搞些錢花,便從庫房里偷了一些銅塊、鋁塊,隨后更是找了個爐子,在一個廢棄棚子里將這些“鐵疙瘩”熔化后賣掉,而他從中分到的錢也只是拿來買了三個肉包子,從那之后,麻繼鋼也就成了派出所的常客。
1982年4月,麻繼鋼因為WX了一名12歲的小女孩,被帶到拘留了一段時間。次年,他伙同他人盜竊了來南京旅游游客的背包,而背包內裝著價值2200元的攝影裝備,1987年,麻繼鋼刑滿釋放回到了家里。
而此時已經成年的他也到了成家立業的年齡,而他的父親為了加大對兒子的管束,一方面將他安排到了自己手下的車隊當學徒,學成之后麻繼鋼便上任成為了車隊的一名司機。另一方面,父親還為他安排了一門親事,1990年,麻繼鋼與自己的妻子高某締結了婚姻關系。

雖然兩人的感情并不深厚,但一家人的生活過得倒也和諧,與鄰里之間的相處也比較和善,而這些改變也就使得他的家人和周圍群眾誤以為他已經改過自新,想要踏踏實實過日子。但在1992年初,距離其刑滿釋放尚未達到五年,他卻再次犯下了一場惡事。
1992年3月20日傍晚,麻繼鋼外出吃飯時喝了些酒,但酒足飯飽之后的他卻并沒有回家,而是向旁邊的南京醫學院,也就是現在的南京醫科大學的方向走去,在路上還撿到了一根鐵棍。
晚上10時許,大多數學生都已離開教學樓,而一名大四的醫科學生林某獨自留在自習室里看書學習。而當麻繼鋼發現獨自在教室里看書的女大學生后,心底里便起了一股歹意,隨后其手持鐵棍走了進去。隨后他以鐵棍威逼、擊打著對方,將其逼至了一處偏僻的地方后,在那里麻繼鋼對林某進行了QJ的犯罪行為。

在遭受到對方的反抗之后,麻繼鋼便利用那根鐵棍對林某進行敲打,最終將其殺害,而當他發現林某已經沒了呼吸之后,擔心事情暴露,便將其拋棄到了附近的一個下水道里,隨后又將林某的隨身物品拋棄到了另一處窨井內。做完這些后,麻繼鋼便逃離了現場,但在向校外逃竄時被巡邏的保安發現,而他的樣貌也就被兩名保安看到了一些。
次日,林某一夜未歸的情況引起了室友的懷疑,在將這件事情上報,隨后警方接到報案后,于24日發現了林某的尸體。同時,根據學校保安的描述,警方也做出了嫌疑人的畫像,對嫌疑人進行懸賞通緝。法醫在對尸體進行檢驗后確定,死者的死因為遭受鈍器擊打致使顱腦損傷,合并溺亡而死,也就是說若當時搶救及時,林某還是有活下來的可能。
雖然麻繼鋼與畫像有幾分相似,但他在家里受到的管束之嚴格也是周圍鄰里所熟知的,覺得他不像是有時間去做這種事情的人。再加上當時刑偵條件的限制,案件也就沒有得到偵破。

1998年,老家在被拆遷后麻繼鋼一家搬到了九華山某小區,而他的父親在退休之后也安排給他在公司里安排了一個更好的職位。但自從結婚以來,麻繼鋼和妻子一直沒有要孩子,而這其中的原因便是麻繼鋼擔心自己會被抓,而為了內心的安寧,還經常燒香拜佛。
2000年,在父母的催促下,麻繼鋼和妻子生育下了女兒,2020年時,他的女兒也考上了大學。2月22日,他問了女兒一個問題,那就是“口腔試紙擦拭唾沫后,能不能測到血型?”,得到肯定答復后,他隱約知道自己的末日要來了,和家人做了最后的告別,23日,警方找上了他的家門。
經DNA比對,麻繼鋼在1992年于南京大學對一女大學生的所作所為就此被揭穿,28年后,他就此伏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一己私欲,麻繼鋼手持兇器對被害人林某進行毆打和威逼,通過這種暴力的方式,致使對方在案發時不能對自己的安全做到保障。而麻繼鋼在遭受到對方的反抗時也表明當時他的行為是違背了被害人的真實意愿的,在做出不法行為后,他也就觸犯了本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過程中,麻繼鋼遭受到了被害人的反抗,為制服對方并防止自己對其施加傷害的行為被他人發現,麻繼鋼利用鐵棍對林某進行敲打,最終導致被害人昏迷。隨后其又擔心自己的罪行敗露,為掩蓋事實真相便將林某拋棄至窨井,使其處于溺水狀態,最終導致了被害人身亡結果的發生,此時,他的行為便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且案發時距離其刑滿釋放尚未超過5年,也就是說在案發時其屬于累犯的身份,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在量刑上便應該對其從重處罰。
2020年10月14,法院一審審理后,以故意殺人罪、QJ罪判處麻繼鋼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林某家屬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2021年1月19日,二審維持原判,6月10日,麻繼鋼被執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