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花一萬五包夜,付錢時設置延遲到賬,女方無奈選擇報警

案件回顧
現如今,隨著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各類社交軟件影響了人們的生活,傳統線下交友的方式也漸漸地轉移到了線上。

與此同時,也有一些法分子利用網絡社交軟件進行非法交易,而在這些交易中甚至還會有一些人動起小心思進行敲詐勒索。
浙江紹興的一女子小麗就曾經遭遇到了此類事件,一次偶然的機會,她通過社交平臺認識了一個名叫楊某的男子。
經過短暫的接觸,楊某表示想對小麗進行包夜。起初,小麗拒絕了楊某的這一要求,但隨后楊某便開出了一萬五的價格。
小麗猶豫了半天,最終還是答應了楊某的請求,可沒成想他早已鉆入了楊某的圈套當中。
二人在談好價格后,便約定在一所賓館內見面。起初,楊某表示可以先給小麗轉賬7000元作為定金。

小麗看著楊某從手機上向他轉出了7000元后,便卸下了防備,兩人就在酒店里做了一些見不得人的勾當。
可到了后半夜,小麗在打開手機的時候,卻意外發現自己并未收到轉賬。
小麗氣急敗壞地找到楊某,要求他立即兌現之前的承諾。可沒成想楊某卻表示,讓小麗拿出4500元贖回二人的親密視頻。
小麗感到自己被騙后,隨即逃離了賓館,可自那之后,楊某便開始對她進行不斷的騷擾,多次以視頻為要挾,命令小麗進行轉賬。
雖然二人的交易是違法的,但小麗最終還是無奈地選擇了報警。
警方接到報案后立即對該案件進行調查,最終將小麗和楊某抓捕歸案。

原來楊某在轉賬之前就設置了延時到賬錢轉出后,楊某可以隨時取消轉賬申請,因為小麗當時并沒有仔細查看,這才上了楊某的當。
但鑒于二人之間的交易屬于賣淫嫖娼行為,因此他們都將會受到相關的行政處罰。
律師觀點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于“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并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以及70周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與此同時我國《刑法》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構成犯罪的,也分別作了規定:
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楊某和女子在賣淫嫖娼中存在的非法交易不受法律的保護,女子以勒索為名起訴男子的說法也并不成立。

此外,楊某只是對女子實施了威脅,但最后并未從女子處獲得財物,所以他的行為應當是屬于敲詐勒索未遂,而根據相關規定,敲詐勒索未遂的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嚴重的影響,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輕微的,是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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