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男研究生寢室強行侵害室友,在校園內被抓獲,南京法院判了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包容性更強了,不同于主流的取向,也能得到尊重和理解,但由此衍生的犯罪是絕不能原諒的。
我們都聽過“男孩子在外面也要保護好自己”的善意提醒,但25歲的小汪萬萬沒想到在宿舍也不安全。
2020年國慶假期的最后一天,早上七點半左右,小汪已經起床在寢室里埋頭苦讀,坐在椅子上的他突然被人從后面抱住,他知道后面的人是誰,一開始他只覺得這個動作過于親密了點,就叫室友放開。

但對方不但沒放,還得寸進尺,讓他后背發麻,他這才意識到不對勁,拼命掙脫拒絕,奈何力量懸殊,他又怕激怒對方引來殺身之禍,連連求饒,還使勁踢凳子,想要引起外面的人注意。
奈何假期里,學生宿舍里的人不多,始終沒有人來救他。事后,他倍感屈辱,他接受過良好的教育,知道取向不同不是病,也不歧視這類人,但他不明白自己的好朋友為什么會做出這種事?
他一方面覺得羞恥,說出去怕被嘲笑,一方面覺得自己的友情遭到了欺騙和背叛,他無法再面對室友尹某,每天晚上都會做噩夢,連宿舍也不敢回,心理陰影面積一點點擴大。
他沒法但這事不存在,又不知道怎么為自己要回公道,我國法律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構成QJ罪。

但QJ罪的行為對象是“婦女”,并不包括男性。原因之一可能是立法時還沒有出現過QJ男性的情況,雖然有人呼吁將男性入本罪的保護范疇,但目前法律還沒改變,所以尹某不會因QJ罪被法律制裁。
可小汪思來想去還是不甘心,若是放縱他這樣的行為,他下一次再禍害自己怎么辦?想來想去,最后他決定報警。
三天后,警方在校園內將尹某抓獲,歸案后尹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問及作案動機時,警方也很疑惑,他們在宿舍相處了一兩年一直好好的,怎么突然對自己的好友下手呢?而且明知對方不情愿,還要強迫。
聽了尹某的供述,警方這才知道,原來這里面還有一段一廂情愿的愛戀。兩人都是南京某大學的碩士研究生,同住一個宿舍。

在人們的普遍認知里,學生時代的友情相比社會上的要更加純粹,也沒有那么多勾心斗角,尤其是男生之間,大大咧咧慣了,也不會注意一些小細節。
小汪是一個性格開朗的男生,平時不拘小節,在學校人緣很好。尹某和他朝夕相處,關系也不錯,漸漸地他發現自己對小汪不只是兄弟情。
本來男生之間偶爾勾肩搭背,也屬正常現象,但懷著隱秘的心思的尹某,每次和小汪近距離接觸,都會心跳加速。他經常和小汪走在一起,也嘗試過主動搭肩,小汪都沒有抗拒,他覺得小汪應該也是喜歡他的。
事實上,小汪對他的想法一無所知,只當是哥們兒之間的親近,直到發生那件事之后才知道尹某的妄想。小汪是個直男,無法接受這樣的事情,此后兩人別說做朋友,恐怕小汪都不會愿意和他見面。

除此之外,他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雖然他不構成QJ罪,但涉嫌強制WX、侮辱罪。
《刑法修正案(九)》對強制WX、wu ru婦女罪做了修改,對象從“婦女”擴大到“他人”。這個“他人”,就包括了男性,因此男性的X自由權也能得到法律保護。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WX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尹某在被害人多次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還不顧他的反抗,采取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并強行侵害被害人,已經構成了本罪。
不過他在歸案后,如實交代了犯罪行為,有坦白情節,坦白是指被司法機關懷疑、發覺其犯罪事實后,并在司法機關的審訊下如實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種認罪的表現。

《刑法》第67條第3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尹某有法定的從寬情節,認罪態度良好,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南京法院綜合其犯罪動機、性質,以及社會危害性,最后判處他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他本是一個前途無量的高學歷人才,卻沒有做到德才兼備,雖然刑罰期不長,但人生有了污點,他的未來恐怕也要多一些磨難,希望他在獄中能夠改過自新,重新拾起自己對道德和法律的敬畏,做一個對社會有價值的人。
“喜歡是放肆,愛是克制。”每一種情感都值得被尊重,但不管感情多么濃烈,我們都應該學會尊重他人。古人云:“發乎情,止乎禮,君子不欺暗室,不欺于心,更不欺于人。”不做欲望的奴隸,才能收獲同樣赤誠的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