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先生說案:明朝因一個8歲男童,引發(fā)“妻殺夫子殺母”的人間慘案
中國古人最講倫理道德,所謂人倫為大。但是這起發(fā)生在明朝的案件,卻挑戰(zhàn)了我們的道德之底線。但是錯誤之因,竟是因一個8歲男童,引發(fā)的“妻殺父、子殺母”的人間慘案。那么這個8歲男童到底是誰?為何會成為該慘案的誘發(fā)點呢?且看本期細說。
公元1496年,在北直隸廣平府的廣平縣新上任一位知縣,叫顧璘。
此人雖然年輕,但是才華橫溢,名氣很大,歷史評價也極高,他是當時非常出名的“金陵三俊”之首,“三俊”其余二人為陳沂、王韋。
顧璘在廣平縣為官多年,政績卓著,剿匪懲惡,深得民心。此外,在斷案上,也頗有美譽。古人為官,尤其是地方官,實際上責任重大,不僅要管治安、還要做法官,大小事還必須都要親力親為,不然都會受到處分,輕則降職、重則丟命。
且說顧璘在廣平縣剛一上任,便遇上了一起比較棘手的案子。
●?█▼▲豪仕法律網(wǎng)HtTp://Www.dfjb.net????●?█▼▲????●?█▼▲先是一個叫歐陽大顯的人來到府衙告狀,訴稱: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自己是被害人玄娘的哥哥,自己的妹妹嫁給方有文后,生活非常不幸,原因是方有文與前亡妻有一子,叫方如錦。這個兒子因為不喜歡繼母,經(jīng)常有不敬的行為,甚至把繼母——也就是我的妹妹玄娘毆打。玄娘不堪這般受辱,覺得顏面盡失,便想舉刀自殺,結果方如錦怕繼母玄娘自殺,承擔罪責,便來奪刀,結果又誤傷了自己的父親方有文。方如錦見此,怕背上弒父之罪,乃掉頭抓住繼母玄娘的發(fā)髻,將她給殺害了。這方如錦先殺生父,再殺繼母,真可謂是大逆不道,懇請大人從嚴處決。
看罷訴狀,顧璘還沒來得及下令帶方如錦審訊,方如錦的訴狀竟也送到了案子前。
方如錦的訴狀寫道:
繼母玄娘心狠手辣,手持刀子,砍我父親脖子,使我父當場喪命,作為兒子,見父親被殺,一時憤怒,急于復仇,乃奪了繼母手中的刀子,將其殺死。如今我為父復仇犯了死罪,我無怨無悔,甘愿接受法律的懲罰,請求大人將我治罪。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知縣顧璘看罷兩份訴狀,便知其中必有蹊蹺:一方說妹妹玄娘被冤殺,指責方如錦大逆不道;一方說繼母玄娘心狠手辣,自己愿意法律責任。
那么到底問題出在哪里?是什么導致了這起慘案呢?顧璘決定分兩步開展工作:
第一步當然是親自帶人到現(xiàn)場,這是破案的基本步驟。
第二步既然出現(xiàn)人命,當然要檢查尸體。
但是顧璘到了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玄娘和方有文這二位死者尸體已經(jīng)掩埋,這說明雙方雖然互相控告,但是雙方卻不想讓死者受到更多牽連,至少是想盡量將事情的影響壓下去,所以他們不在第一時間報案,而是在尸體處理之后報案,說明該案必有隱情。
既然現(xiàn)場已經(jīng)不存,價值不大,那么就只好開棺驗尸了。顧璘帶的仵作對尸體檢驗之后,尸檢結果為:
方有文身中11刀,刀傷分布在后背和后勃頸,但有一刀最為致命,砍斷動脈,使受害人流血過多而死。
玄娘身中一刀,部位為咽喉,乃為一刀斃命。
導致二人死亡的兇器為同一把刀,乃是廚房切菜所用之刀,血跡猶存。
檢驗已畢后,兇器被封存。
雖然尸檢情況已經(jīng)明了,但是癥結依然存在,那就是到底是玄娘先殺夫、方如錦再殺繼母呢?還是方如錦奪刀誤殺其父、再殺其母?由于無法找到現(xiàn)場目擊證人,顧璘認為只能先設法搜尋證據(jù),方能正確判定。
于是,知縣顧璘通過兩人的死亡情況進行了初步分析,那就是方有文的房舍四周鄰舍林立,因此他既然身中11刀才死,那么在中刀的過程中,自然會因疼痛而發(fā)出喊叫、甚至呼救之聲,如此其鄰舍必有耳聞。所以,從這些鄰居口中自然獲得極有價值的線索的。
知縣顧璘年輕有為,行事如風,很快就把方有文的鄰舍,甚至連方家的族長,全部帶到問詢,結果案情很快就明晰起來。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原來方有文是一家雜貨鋪老板,原有妻子龔氏,并且育有二子,長子如錦、次子如繡。后來如繡患病不治而死,龔氏傷心過度也撒手人寰。如錦在私塾讀書,家里無人照料,正當中年的方有文便續(xù)了一方妻子,便是三里堡歐陽家的女兒玄娘。
但是婚后,兩人感情并不如意,原因有二:第一是年齡差距,老夫少妻;第二是性格因素,玄娘性格強悍跋扈,可是玄娘打罵丈夫方有文,方有文能忍;但打罵方如錦,方如錦便不能忍,原因是方如錦這時候年齡也不小了,所以方如錦干脆就搬到學堂做了寄宿生,每月回家也就兩三次。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案發(fā)的那日,剛好是方如錦回家的日子,聽到父親和養(yǎng)母吵架,吵架的原因是繼母玄娘總是把家財無節(jié)制地給娘家大哥。方如錦覺得這種事,自己管不了,便去把叔叔方有武和族長都叫來幫忙解決。
結果族長指責玄娘這種行為實為偷盜,是不對的。當然族長并非妄言,他說玄娘行為是偷盜是有法律依據(jù)的,根據(jù)是《大明律·戶律·婚姻·出妻》之條例:
“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多言、盜竊、妒忌、惡疾是可以出妻的。”
????●?█▼▲東方金報網(wǎng)http://www.dfjb.net▼▲▼▲▼▲▼▲▼●●●●●●●▼▲▼▲▼▲明朝法律規(guī)定出嫁的女子若偷拿夫家財產接濟或給與娘家,是同盜竊,若要論處,便是偷盜罪。
但是玄娘性格潑辣,哪里把族長放在眼里,當時就大放厥詞,族長是要顏面的,可是又不能和玄娘發(fā)生口水戰(zhàn),只能嚴厲地臭罵方有文,說他無能,對不起祖宗。方有文一看族長生氣了,拿起一根小柳條就去抽自己的老婆玄娘,想教訓她一下。
但是結果玄娘毫不示弱,跑進廚房,轉眼便舉著菜刀殺了出來,朝方有文身上一頓亂砍,轉眼間方有文便倒在地上。
現(xiàn)場一片驚呆,但族長卻說:“如錦,你還不快給你父復仇,殺了這個惡婦。”
方如錦原本就跟繼母玄娘關系緊張,如今又見父親被殺,再加上眾人在側,身為人子,眼看父死,不能復仇,如何立身?在古代,這種觀念是非常深入人心的。所以,方如錦沖上去奪了玄娘的刀,同時把繼母玄娘殺了。
在很短的時間之內,一處妻殺夫、子殺母的慘劇便上演了。這讓在場的人,無不驚詫,連族長自己也沒有意識到事態(tài)會惡化到如此不可收拾的地步。族長心里很清楚,這事傳出去,不但對方姓家族不好,自己也會被治挑唆之罪。那么怎么辦?唯一的辦法,便是把事情壓下去,因此他對在場的人下了一條令:誰也不許把此事說出,方有文和玄娘之死因為急癥不治而故,其余的事,本族長來安排。
在古代,歷朝歷代的帝國在各地雖然都設有官吏,但是管理的對末端,權力最大的都是族長。而且大的大族長的權威性,甚至比知縣還厲害。因此族長之令,也是必須要聽從的。
且說族長在安排下葬方有文夫婦前,自然是要通知玄娘的娘家人的,當時玄娘家來的人是玄娘的大哥歐陽大顯。他來到方家后,見妹妹身死入棺,想開棺看上一眼,可是族長阻擋,并暗中給與了歐陽大顯一些好處。歐陽大顯見有錢財,便拿了,雖懷疑妹妹死得蹊蹺,但也不再追問。
可是事情沒過多久,歐陽大顯便從小道聽說了妹妹玄娘的死因,乃是被方如錦所殺。于是便時常跑到方家敲詐,方如錦年少,也不懂經(jīng)營,變賣了父親的雜貨鋪,原本金錢不多,哪里經(jīng)得起歐陽大顯三番五次的索要?所以最后,當他沒什么給歐陽大顯的時候,歐陽大顯便把他告到了府衙,便是開始的那一幕。
那么該案件的發(fā)生,最為關鍵的一個因素,實際也是最為細微的一個因素,是什么呢?玄娘為何不斷偷拿夫家財產給娘家大哥呢?原來事情更復雜:
????●?█▼▲東方金報網(wǎng)███████http://www.dfjb.net▼▲▼▲▼▲▼▲▼●●●●●●●▼▲▼▲▼▲在玄娘出嫁方有文之前,她已經(jīng)嫁過一次,并且育有一子,年方8歲。在方有文一方的媒人來說親的時候,玄娘怕對方對她的條件不滿意,便讓媒人說她無子獨身,也就是隱瞞了自己有一個8歲兒子這件事。結果親事說成后,玄娘嫁了過去,8歲的兒子就留在大哥歐陽大顯家里。可是歐陽大顯非常貧窮,自己連娶老婆的錢都沒有,哪有能力養(yǎng)活一個8歲的男孩呢?所以他只能全靠妹妹在夫家偷給財物來度日。
因此,在妹妹死的時候,他雖然懷疑妹妹死因蹊蹺,甚至后來得知妹妹是被方如錦所殺,依然沒有告官,而是敲詐方如錦,為何?他很清楚,告官之后,方如錦被判,自己也還是沒有任何好處,還不如先要點好處過好眼下的日子。可是方如錦給了幾次后,便拒絕再給,歐陽大顯一看得不到好處了,就把方如錦告到了府衙。
顧璘梳理完案情后,發(fā)現(xiàn)案件的癥結所在,其實就是一個8歲的男孩,造成了一個連鎖的反應:生母玄娘為了讓歐陽大顯養(yǎng)活這個孩子,所以不斷得從夫家偷財產,從而造成了她和丈夫方有文以及方如錦的矛盾,以致于互相傷害出現(xiàn)兩條人命。
倘若玄娘說明情況,以方有文的性格,必然能夠接受,甚至愿意玄娘把這個8歲的孩子帶來一起撫養(yǎng)。可惜的是,玄娘選擇了另外一種做法。
如此之案,如何裁斷呢?知縣顧璘也是頗為為難,原因是大明律對此類事情所制定的法律條款非常細。
若以《大明律·刑律·人命·謀殺祖父母父母》之條例來判斷的話,玄娘殺丈夫、方如錦殺繼母(大明律規(guī)定:繼母如母),都是大逆不道,是要凌遲處決的。
知縣顧璘想來想去,最終找到了另一條法律條款的援引,該條款為《大明律·名例·稱期親祖父母》之“義絕”。
何為“義絕”呢?義絕就是夫妻或夫妻親屬之間因有打、罵、奸等行為的發(fā)生,則視為感情斷絕,官府不必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可下令強制離婚。因此,知縣顧璘認為在玄娘殺害方有文的時候,他們的夫妻關系已經(jīng)斷絕,因此繼而方如錦和玄娘的母子關系也不存在,所以方如錦殺玄娘,罪名就立即性質大變。
根據(jù)《大明律·刑律·斗毆·父祖被毆》來判定,方如錦的行為不過是父祖被殺害,自己沒有報官處理,而是擅自殺掉了殺害父祖的人,如此之罪的懲處不過是“杖六十”。另外,方如錦擅殺玄娘還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在族長的教唆之下而動的手。
所以知縣顧璘最后對方如錦的判決是:杖六十,釋放。
那么族長既然有教唆罪在身,自然難免被懲,若按《大明律·刑律·人命·同行知有謀害》規(guī)定,是“杖一百”。若按《大明律·刑律·人命·尊長為人殺私和》之條款,該條款對族長的行為判定為“杖七十、徒一年半”。但是族長身份特殊,為尊長,所以知縣顧璘最后結合《大明律·刑律·雜犯·不應為》之條例進行判定,族長杖八十,釋放。
最后再說歐陽大顯,根據(jù)大明律,其妹玄娘偷竊夫家財產給他,其妹有罪,歐陽大顯擅用盜竊來的財物,同為有罪。此外,歐陽大顯知道其妹被方如錦所殺,而不告官,選擇私了,也是犯法的。歐陽大顯罪名,輕則杖一百,重則判刑一年半。但是知縣顧璘念及歐陽大顯的一切行為,雖有諸多不對,都是為了養(yǎng)活那個8歲的孩子,行為有錯,初心沒錯,故杖八十,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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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先生,女,80后,專欄作家)
參考資料:《明史》《大明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