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留職放假拿“低保”?不行!

本報訊(記者安然)企業沒業務,于是要求員工“帶薪留職放假”,并按照北京最低生活保障發放工資。員工李某向東城法院提起訴訟。東城法院判決,因企業未證明降薪合理性,應足額支付工資差額。
去年11月,某建筑公司項目經理李某接到公司通知,通知稱因李某所在項目的竣工且未收回尾款,其他項目均處于停工狀態,公司暫無其他業務,經公司研究決定,要求李某自2022年11月2日起帶薪留職放假,每周到崗報到一天,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向他發放工資。李某不認可這個“通知”,要求立即恢復原崗位工作,支付原崗位工資。雙方發生嚴重分歧。
李某先進行了勞動仲裁,但不服結果,于是向法院起訴。他認為,公司是通過停職放假、僅發放基本生活費、不提供勞動崗位等手段強迫他離職。
公司辯稱,公司存在停工停產情況,建筑工地冬季停工是行業常態,企業有權以停工停產為由安排勞動者待崗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不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減少勞動報酬的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公司主張其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有權向勞動者發放最低工資,應當就其符合停工停業的相關情況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在案證據和雙方陳述,李某工作內容并非僅限于某一特定項目,公司也并非僅有某一特定項目,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2022年12月、2023年1月期間存在停工停產的情形。在雙方未能就減少勞動報酬事項達成一致且李某及時函告公司要求提供勞動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向李某發放工資,不僅造成李某工資收入的減少,還影響到其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標準,的確在實際上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最終,東城法院認定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存在停工、停產情況,在未與李某協商一致,且李某要求提供勞動的前提下,公司應按照李某原工資標準向其支付工資,判決公司支付李某工資差額25379.12元。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