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展線人”嫖娼13歲女孩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書,一名重慶墊江縣公安局的民警陳某華因為嫖娼未成年女孩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他不服該處罰,將公安局告上法庭,辯稱自己是在發展線人,為工作需要而與女孩發生性關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華的辯解理由不成立,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民警嫖娼未成年女孩
根據判決書顯示,2020年3月8日下午,陳某華(微信名“恭喜發財”)通過羅某瀟(假名“陳珂珂”,微信昵稱“動了情的渣女”,女,2003年2月4日出生,因介紹賣淫已刑事拘留)以微信方式聯系到徐某(假名“陳梓源”,微信昵稱“小豬佩驢”,女,2006年6月5日出生),雙方約定:2020年3月9日8時,徐某到陳某華位于墊江縣街道街號棟單元-*(***公安局家屬院)家中進行“性交易”,嫖資為800元。

2020年3月9日8時左右,徐某到陳某華家中與陳某華完成了性交易,并聲稱其“16歲多未滿17歲”。同日9時14分,陳某華向徐某微信轉賬600元,同日9時17分,陳某華再次向徐某微信轉賬200元。之后,徐某將所得的800元中的400元以微信轉賬形式支付給羅某瀟。
2020年3月10日,徐某母親陳某燕發現徐某行為異常,遂到羅某瀟處將徐某接回家。2020年3月11日,陳某燕經詢問后得知徐某“賣淫”之事,遂報警。
2020年3月13日,墊江縣公安局桂溪派出所對違法嫌疑人王某、吳某金等人在2020年3月7日至3月9日期間在墊江縣城區內經羅某瀟介紹實施嫖娼進行立案。在調查階段,墊江縣公安局分別對徐某、陳某燕、羅某瀟、陳某華、劉某、李某、胡某燕、蘭某琳、何煊、余某、李某藝進行了詢問,并由徐某、陳某華、李某、胡某燕、李某藝、余某對所陳述的相對方照片進行了辨認,同時對扣押的陳某華手機提取了相關信息,接收了徐某提交的手機截圖等材料,墊江縣公安局還對陳某華家中進行了現場勘驗。
2020年5月7日,墊江縣公安局認為陳某華于2020年3月9日8時許在縣公安局家屬院棟單元以800元嫖資與徐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嫖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擬對陳某華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同日,墊江縣公安局將擬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陳某華,陳某華表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同日,墊江縣公安局作出墊公(治安)行罰決字[2020]第05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治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2020年3月9日8時許,違法行為人陳某華在公安局家屬院棟單元***室,以人民幣800元為媒介,與徐某實施賣淫嫖娼活動,構成嫖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決定給予陳某華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2020年5月12日,墊江縣公安局將該決定書送達給陳某華。
民警不服處罰提起訴訟
陳某華不服該決定書,遂向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治安行政處罰決定,并辯稱自己是在發展線人,為工作需要而與徐某發生性關系。他還稱自己是一名優秀的民警,曾多次立功受獎,如果被處罰會影響其職業生涯和社會聲譽。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墊江縣公安局具有本轄區內治安管理工作的職責。對于陳某華涉嫌嫖娼案,墊江縣公安局在受理案件后,依照法定程序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并進行了照片辨認,同時扣押提取陳某華手機的相關信息,并收集羅某瀟、徐某等提供的微信記錄等信息,再進行了現場勘查等,各證據之間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陳某華的違法事實。同時,墊江縣公安局辦案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法律適用正確。因此,原審法院對于墊江縣公安局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支持。
對于陳某華主張的與徐某的交往系“特情”需要而發展“線人”的理由,并無事實和證據證明,也不符合基本生活邏輯,更與查明事實不符。原審法院還查明,陳某華在“嫖娼”徐某前曾多次與多名未成年人進行“嫖娼”活動,作為一名人民警察,其行為堪稱荒唐無比。故,原審法院不予采納陳某華的辯解理由。
綜上所述,墊江縣公安局作出的被訴治安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陳某華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當予以駁回。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駁回陳某華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陳某華負擔。
民警不服判決再次上訴
陳某華對原判不服,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他在上訴狀中重申了自己是在發展線人的辯解理由,并提出了兩點新的抗辯意見:一是被訴治安處罰認定其實施嫖娼活動,主要依據是羅某瀟、徐某的詢問筆錄,在無其他客觀證據印證的情況下,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二是被訴治安處罰超過了辦案期限,違反了法定程序,在此基礎形成的相應證據,也不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墊江縣公安局在答辯狀中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在二審中提交了墊江公(桂溪)審字[2020]74號的《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擬證明延長辦案期限經過了法定審批程序。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一)被訴行政行為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被訴行政行為是否超過了辦案期限,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關于焦點一。二審法院認為,原判對于陳某華涉嫌嫖娼案的事實認定是正確的。墊江縣公安局在受理案件后,依照法定程序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并進行了照片辨認,同時扣押提取陳某華手機的相關信息,并收集羅某瀟、徐某等提供的微信記錄等信息,再進行了現場勘查等,各證據之間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陳某華的違法事實。而陳某華所提出的羅某瀟、徐某的詢問筆錄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的意見,并未指出具體哪些內容存在矛盾或不真實之處,也未能提供任何有利于自己的證據予以反駁或推翻原判認定的事實。因此,二審法院不予采納陳某華的抗辯意見。
關于焦點二。二審法院認為,原判對于墊江縣公安局辦案程序的認定是正確的。墊江縣公安局在二審中提交了墊江公(桂溪)審字[2020]74號的《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該審批表記載的違法嫌疑人為王某與陳某華系同案違法嫌疑人,可以證明墊江縣公安局延長辦案期限經過了法定審批程序。而陳某華所提出的被訴治安處罰超過了辦案期限,違反了法定程序的意見,并未指出具體哪些程序存在違法之處,也未能提供任何有利于自己的證據予以反駁或推翻原判認定的程序。因此,二審法院不予采納陳某華的抗辯意見。
綜上所述,墊江縣公安局作出的被訴治安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陳某華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當予以駁回。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二審法院判決駁回陳某華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陳某華負擔。
民警遭到社會譴責
該案件在網上公示后,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和強烈譴責。網友們紛紛表示,作為一名人民警察,陳某華不僅沒有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反而利用職務之便與未成年人進行錢色交易,嚴重敗壞了公安機關的形象和聲譽,更是對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傷害。他的辯解理由更是荒謬可笑,完全是在為自己開脫罪責。他不僅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和開除公職的懲戒,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