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一副鎮長脅迫他人妻子發生關系,官方回應!

5月17日,一則“干部脅迫他人妻子發生關系”的新聞在平臺被瘋狂轉載,引發網友持續關注并登上熱搜。不少網友憤憤不平,大罵副鎮長并質疑為何不立案?也有網友質疑新聞真實性。
近日,四川遂寧,有網友向媒體反映,從2022年11月開始,遂寧市蓬溪縣群利鎮一副鎮長吳某利用職務之便,“脅迫”自己的妻子劉某與其發生關系,隨后以此為把柄威脅劉某保持不正當關系。劉某向公安機關控告后,公安機關認為“證據不足,無法確定是否有犯罪事實發生”為由不予立案。

蓬溪縣當地知情人士表示,紀檢監察部門已對吳某進行了包括降低行政級別、調離原崗位等處理。
問題來了,副鎮長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的依據是什么?
看一下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沒有犯罪事實的;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有當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刑訴》第12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控告人或其他當事人既可向公安機關提出復議、復核,又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請求。如果公安機關已經受理復議、復核申請且正在審查的,應當待公安機關處理完畢后,如不服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請求。如果吳某確實存在范某所說的行為,那么,沒有疑問的是,其行為已經涉嫌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行為主體一般是男子,其中單獨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婦女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成為強奸罪的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所以,強奸罪既不是親手犯,也不是身份犯。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打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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