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隊母女”已經被社死,最高檢:社死類案件對當事人是天大的事

近日,一則“插隊母女”在橫店的視頻走紅網絡,兩名女子因為在排隊時發生了沖突,其中一名女子情緒激動,聲稱“我們四川人不是好惹的”,并威脅阻止她插隊小伙子,隨后視頻被上傳到網上,引發了廣泛關注。

但隨著事情的發展,女子的行為引發了網民的批評和譴責。女子為此發布了一篇小作文,試圖澄清事實,但并沒有得到網民的認同。

有網友調侃道,自己拍了兩年視頻也沒出圈,看看人家,僅兩天時間就火遍全國,成為“網紅”,還擁有了自己的專屬表情包。此刻的心情簡直就是:“但見蹙娥眉,不知心恨誰啊?”
然而,這種網絡紅利來得如此迅速,卻也讓兩位女子陷入了麻煩之中。

回歸到本案,“插隊母女”事件在網絡上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和爭議。據報道,一些網友在社交媒體上公開了她們的照片,并發表了不少侮辱性言論和丑化她們的圖片。那么,這些網友的行為是否構成了違法行為呢?
答案是肯定的,無論是從民事角度、行政或刑事角度來看,這些網友的行為都存在問題。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同時,法律規定了三種情況可以不經允許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本案中的行為并不符合這些情況,因此已經構成了對她們肖像權的侵犯。
其次,肖像權屬于人格權的一種。
根據《民法典》第995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插隊母女”可以依法起訴侵犯其肖像權的網友,要求其賠償。
再者,在行政和刑事方面,對于肆意侮辱、謾罵甚至丑化他人的網友,受害人可以報警求助,情況嚴重的將涉嫌犯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注意!此舉輕則違法,重則犯罪。
如果涉及到侮辱罪或誹謗罪,則根據《刑法》第246條規定,情節嚴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如果“插隊母女”報警,涉案人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最后,對于“插隊母女”來說,她們和所有人一樣,或許她們的表現不是那么完美,甚至內心有點“驕橫跋扈”,但也完全沒必要對她們進行上綱上線的批判。
(鳴謝頭條號:普法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