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班主任與15歲女生,談戀愛自愿發生關系,構成犯罪嗎?


俗話說,一諾千金,人對于自己承諾過的事情,有道德義務和責任,這是一個人應有的基本責任和素質,
承諾代表著同意, 而同意是人與人之間,簽署合同訂立契約的最核心的關聯,不僅在民事領域,在刑事領域,同意也在很大程度上,是排除犯罪的重要證據。
在強奸罪中,核心要素就是是否同意,同意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的界限,有些事只要是當事人之間同意,外人再怎么看,也沒有那么重要。

但這里面有一點很重要,未成年因為發育不成熟,因此很多未成年人做出的承諾是無效的,在民事領域,未成年人只能在從事與其年齡相符的活動時,行為才是有效的。
在刑事領域,我國一般的性同意年齡是14歲,只要是年滿14周歲,同意發生關系的,盡管屬于未成年,但不屬于犯罪行為,可能會受到社會,道德等方面的譴責,但在刑法上是無罪的。
這個年齡設計,是遵循和考慮的我國的傳統習俗和社會的一般道德認識,在年滿14周歲以后,一般情況下,是對自己的身體,有一個自主的支配權,也能夠自主的做出有效承諾。

但這個只是一般情況,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年滿14周歲的未成年,處于一種被管制的狀態,受到某種精神上的壓迫,表面上看是自主同意的,但本質上卻是被迫的,下面我們通過這個案子,來說明一個這個罪名。
劉某是廣州某專修學院的教師,與班里15歲的女孩楊某關系非常好,平時都是兄妹相稱,兩個私下里經常一起出去玩。
案發當天是周日,女孩楊某約劉某出去玩,結果兩個人回來的太晚例外,宿舍已經鎖門了,為了不被發現,劉某和楊某決定在劉某的個人宿舍住一晚,當晚二人自愿發生關系。

但查寢時候,這件事被發現,最終教師劉某被以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5年內禁止從事教育行業。
這是一個比較新的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之一的規定,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是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本罪屬于特殊主體犯罪,一般情況下,年滿14就有同意和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但是在一些特殊的領域,因為未成年實際上處于被監管看護的狀態,對自己所謂的同意,可能會出現認知上的偏差。

這里要區分強迫和同意,這個罪名指的是同意的情況下,依然是要構成犯罪的,如果是被強迫的,被灌醉的等情況,那直接就是強奸罪,而不能適用于本罪。
這個罪名主要是針對,打著同意旗號的,特殊場合的下的不平等戀愛等情況,對于凈化校園風氣,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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