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醉酒后被3名男子輪流發生性關系,并拍下不雅視頻


近日,貴州發生了一件特別奇葩的事兒,一名女子醉酒后被3名男子輪流發生性關系,女子酒醒發現自己失身后,向3人索要100元用于買避孕藥,“真是世界之大,無奇不有”,但是事情發展到這里并沒有結束,女子的一系列操作,堪稱教科書式的表現。
據悉,案件的主人公劉某,出生于1996年,高中文化,長期依靠在廣東打工為生,事發當天晚上,劉某從廣州返回六盤水,被朋友邀請至鐘山區某酒吧接風洗塵,期間朋友帶來本案女主人公陳某,陳某在來之前已在其它酒吧飲過酒,因此表現相當亢奮。
在酒吧期間,女子陳某坐在劉某身邊,后因飲酒過多,意識逐漸模糊不清,隨后陳某頭部便依靠在劉某肩膀上,酒吧散場后,眾人起哄讓劉某送陳某回家,劉某一口答應并保證一定會安全得把陳某送回家。
可劉某并沒有將陳某送回家,而是選擇將其帶至酒店房間,并趁對方酒醉昏迷狀態下與其發生性關系。
事后,劉某又邀請朋友王某、張某前來,聲稱自己有艷遇,好朋友要一起分享,隨后王某、張某趕到酒店,先后與醉酒中的陳某發生性關系。期間劉某拍攝了視頻。
女方酒醒后,立馬選擇了報警,電話中,陳某只說了一句“我被強奸了”,便掛斷,隨后朝3人要錢100元,稱用于買避孕藥,并要求劉某刪除所拍攝視頻,否則就再報警告訴警察詳細具體地址。
劉某轉賬給了女子100元,后又交予陳某,由陳某自行刪除所拍視頻,一切完事后,雙方協商,此事不再追究,女方要3人趕緊離開,否則就會報警。
等到劉某3人離開后,陳某立即報警。隨后警察將涉案的3人抓捕歸案。
最終法院認定,三人違背女方意愿與之發生性關系,已構成強奸罪,且輪流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具有輪奸情節,應從重處罰。認定劉某為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王某、張某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10年2個月。(來源:貴州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

一、本案中的三名男子是否構成強奸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本案中,犯罪男子劉某認為,在酒吧女子陳某主動投懷送抱,在發生性關系的過程中,女子也并未反抗,所以劉某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那么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
強奸罪,顧名思義就是強行發生性關系,本案中,劉某趁女方酒醉,在女方意識模糊的狀態下,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系,即已構成強奸罪的基本要素,加上與王某、張某輪流與女子發生性關系,其三人已構成強奸罪(四)二人以上輪奸,屬情節惡劣,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女方在索要100元后,案件是否還屬于強奸罪范疇?
曾經有一個案件,一男子趁按摩小姐按摩過程中與其發生性關系,事后女方索要2500元精神損失費,該男子支付2500元后,認為二人已達成買賣合作關系,隨即辱罵女方,導致女方報警,最終男子涉嫌強奸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就本案而言,女方在事后索要100元用于買避孕藥,不能認定為女方與男方是賣淫嫖娼行為,即使女方直接索要補償,哪怕20萬、100萬,依然不影響強奸罪的定性。
三、這起悲劇我們可以得到什么警示?
1、酒吧是個令人紙醉金迷的地方,不太適合女孩子孤身前往。里面的環境空氣都不太好,而且里面形形色色的人不容易讓人看出是好人還是壞人,如果他們存心要害人在喝的酒水里做壞事,后果不堪設想,那里面的男人大多數都有揩油的心態,對女人動手動腳的。
2、去酒吧的人大多是有故事的人,有些男人去酒吧懷的目的也不太單純,聽說過“撿尸”這個詞就是出自酒吧,意思就是男人在酒吧專盯落單醉酒的女人下手,把他們帶到酒店發生關系,而喝醉酒的女人連當時在干什么都不清楚,第二天醒來看到自己在陌生的地方醒來,被扒光的衣服才不得不接受昨夜被侵犯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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