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立案標準及量刑標準?偽證罪和包庇罪的區別?
對于包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相信有很多人都還不夠了解,你知道在我國,相關法律對此是怎么規定的嗎?就問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相關內容,趕緊一起來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內容能夠為你提供幫助。
包庇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檢舉人、批評人、證人或者執法人員實行打擊報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報復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報復陷害,手段惡劣的;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3、報復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4、報復陷害,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包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包庇罪的量刑標準:一、什么是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包庇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根據本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論處。二、包庇罪的量刑標準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偽證罪和包庇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犯罪的時間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或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脫之后、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3、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若、而偽證罪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4、犯罪對象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對象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或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對象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有罪的人,或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5、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或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