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如果因為一方過錯導致的,在離婚訴訟中往往會涉及夫妻共同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問題。那么,損害賠償計算的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問法律網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2021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

1、財產約定先于法定。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婚姻法是私法,它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它允許夫妻用契約、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在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并且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約定往往先于法律考慮,法律認為,夫妻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問題,對自己擁有的財產享有支配權。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為前提。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是在我們國家。女方和男方的經濟條件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充分考慮子女和女方的利益條件下進行。當然,對主要考慮的是還是子女的利益,因為父母的離婚會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學習帶來一定的影響,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長,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
3、以男女平等為原則。
在一個家庭中,一般表現為男方經濟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這里的男女平的是指:
①只要是夫妻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對于這些財產,不問其來源,雙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②夫妻在家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地位,也履行平等的義務。
③夫妻在享有平等的財產處理權、財產使用全的同時,禁止搞絕對平均主義。
離婚財產的計算標準:
①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②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③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時間會有不同的標準。對絕大部分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來說,他們都認為自己受到的傷害非常大,有的當事人可能甚至會認為自己受到的精神損害很難用金錢來衡量。精神損害賠償因其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使得在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將其肆意擴大,根據我國司法審判實踐經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的確定一般會結合如下因素予以認定: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1)精神損害程度,即受害人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
(3)具體的侵權情節,可以根據過錯方侵權行為方式、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等綜合考慮其情節之輕重;
(4)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的年限,過錯方對家庭的貢獻大小,過錯方的經濟狀況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原則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離婚賠償標準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離婚賠償標準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離婚賠償標準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離婚賠償標準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離婚賠償標準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離婚損害賠償標準規定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離婚賠償標準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離婚賠償標準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規定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