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試用期是多久?2021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我們都有過面試工作的經歷,用人單位在面試的過程中都會提到試用期為多久?那么我們知道什么是試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呢?接下來由就問法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合同法的試用期是多久?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2021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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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另外,《勞動合同法》也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做了界定。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試用期內應注意哪些陷阱
1、試用期過長或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符。有關勞動法規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所約定的試用期必須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相符,具體為: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立試立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滿立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要求畢業生在試用期內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設立試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給予雙方以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這個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雖然勞動合同已經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滿意對方而解除勞動合同時,都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3、在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辭退畢業生。只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以見習期代替試用期。試用期與見習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見習期是根據有關規定對新錄用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執行的至少一年的見習考察期限,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中約定的考察期限。故意用見習期代替試用期,以此來變相延長試用期的期限是錯誤的。
5、約定兩個試用期。在試用期滿后,只可能出現兩種情況,要么是畢業生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單位錄用條件而被辭退,要么是依據勞動合同享受新的待遇和權利。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滿后,單位找任何理由要求與畢業生再約定一個試用期,往往會超過六個月或與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不符,這是不能接受的。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6、續簽勞動合同重復約定試用期。不要以為無所謂,續簽勞動合同同時應該不再約定試用期。
●?█▼▲豪仕法律網HtTp://Www.dfjb.net????●?█▼▲????●?█▼▲7、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期限中剝離。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段特殊時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行簽訂試用期合同,在可能當試用期結束時被用人單位找理由辭退且借口勞動合同未生效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8、僅僅訂立一份試用期合同。不存在所謂的試用期合同,如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此類合同,則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試用期限就是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如果在該期限內將畢業生辭退,畢業生可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9、試用期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政策規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在試用期的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