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間的分手費借條算不算債務?分手前送的財物能否要回?
如今有錢男人養情人在當今社會是很平常的事情,兩者之間發生金錢糾紛的也不在少數,那么情人間的分手費算不算債務呢?下面就問法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情人間的分手費借條算不算債務?

情人之間的分手費不屬于民間借貸,不算是債務。分手費借條屬于一種贈與合同,被贈與方有權請求贈與方,履行自己的贈與義務。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分手前送的財物能否要回?
我國民法典不保護婚約,戀愛關系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聲明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二)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三)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系,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四)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系,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五) 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索要分手費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分手費”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提到的一個詞匯,但它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法律條文中沒有關于分手費的規定,國外的法律也沒有類似的概念。
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因此,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以自己的真實意思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根據自己的意愿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這是“意思自治原則”。同時法律還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判斷法律行為的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時,首先,確認現實生活中存在著相應的公序良俗。其次,在確定公序良俗的內容之后,再認定有爭議的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進而決定其效力如何。
而“分手費”的提法,恰恰違背了平等與意思自治原則。一方當事人以給付“分手費”作為結束雙方關系的條件,即便是在其沒有任何脅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當事人意志自由難免處于強制狀態,意志自由的被強制必然導致了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也自然受到了質疑。
“分手費”并不屬于民事法律所調整的范圍,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財產作為補償時,法律是不禁止的。不過這種債權關系應當屬于自然債權,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債權的實現是基于履行義務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