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破壞選舉罪立案標準 破壞選舉罪的刑事責任2021
選舉權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利的更要標志。選舉制度是國家的重要制度,是國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護,任何侵犯公民選舉權利的自自行使,破壞選舉制度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損害國家的政治生活,必須依法懲處。怎么樣才被認定為破壞選舉罪,下面由就問法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相關的解答。
破壞選舉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破壞選舉罪的犯罪構成主要從下面幾點來分析:
(一)、主體方面。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既可以是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公民,也可以是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公民,還可以是選舉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破壞選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出于破壞選舉或妨害選民、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利的目的。
(三)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選舉權利和國家的選舉制度。選舉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客觀方面。破壞選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破壞選舉罪立案標準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行為人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二)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四)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破壞選舉罪的刑事責任2021
破壞選舉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破壞選舉罪】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破壞選舉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破壞的選舉活動必須是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活動。
2.行為人在選舉中實施了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
3.行為人破壞選舉的行為足以造成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后果。
4.破壞選舉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