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時效如何規(guī)定?行政賠償訴訟的管轄怎樣確定?
現(xiàn)在部門在進行處罰的過程中,其實有的時候并沒有完全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這個時候自己就可以進行行政賠償?shù)脑V訟請求,這個時效是如何進行規(guī)定的?行政賠償訴訟的管轄怎樣確定?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就問法律網(wǎng)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021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時效如何規(guī)定?

訴訟時效問題應該大致區(qū)分為3種情形,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案件時效。接下來重點介紹行政案件賠償。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六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
根據(jù)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具體規(guī)定是怎樣?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shù)模r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具有請求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jù);
(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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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起訴狀,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賠償起訴狀后,在七日內不能確定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審理中發(fā)現(xiàn)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賠償訴訟的管轄怎樣確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八條、第九條第二、三、四款、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賠償訴訟的管轄具體規(guī)定如下:
●?█▼▲豪仕法律網(wǎng)HtTp://Www.dfjb.net????●?█▼▲????●?█▼▲(1)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賠償請求人因同一事實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3)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對行政賠償機關基于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豪仕法律網(wǎng)HtTp://Www.dfjb.net????●?█▼▲????●?█▼▲(4)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對行政賠償機關基于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1)被告為海關、專利管理機關的;
(2)被告為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
(3)本轄區(qū)內其他重大影響和復雜的行政賠償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