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獨居男子酒后往樓下扔磚塊酒瓶等40分鐘 獲刑2年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獲悉,2020年9月17日,該院對這起金山區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被告人林某因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提供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被告人林某長期獨居在家,2020年4月14日18時許,林某酒后為發泄情緒,自其居住的4樓家中陽臺處向樓下扔擲酒瓶、椅子、磚塊等物品,持續時間長達40余分鐘,圍觀群眾30余人,造成被害人趙某家雨棚、空調外機受損,以及被害人林某新等人停放于小區道路上的四輛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經鑒定,上述被砸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5,846元。
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上海金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從高處拋擲物品,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致車輛等物受損,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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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紹,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可以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在經濟追償方面,將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規定,高空拋物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應當由直接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經公安等機關調查后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此外,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拋擲物品、墜落物品的,也應當對損害后果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