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不代表“安全著陸” 浙江公務員辭職11年后被查
作者 :東方要報 2020-09-02 15:24:06 圍觀 : 次 評論
5月18日,浙江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名曾經的公務員作出判決。值得注意的是,這名公務員辭職11年后,仍被追究刑事責任,背后有怎樣的法律依據呢?戳視頻,為你揭秘。

2019年12月22日,桐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席上站著的是11年前擔任浙江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處處長何從華,他因犯受賄罪被提起公訴。

何從華,1962年出生,浙江杭州人。2002年7月起,任浙江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處處長,負責浙江省住宅與房地產行業管理。
2004年至2008年,何從華利用職務便利,先后以“低價買房”“安家費”“債務免除”等形式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9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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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何從華辭職。2019年6月,何從華因涉嫌職務犯罪,被立案調查。桐鄉市監委將調查結論同步反饋何從華所在的黨組織,2019年8月24日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同年8月29日,何從華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這有效實現了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做到“先處后移”,將紀律放在前面。

2020年1月22日,桐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何從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十萬元,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296.380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何從華對受賄事實認定、認罪認罰程序適用等均存在異議,提起上訴。2020年5月18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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