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永寧墜亡案花椒直播賠3萬 回顧法院審理過程
5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對“吳永寧意外墜亡”案進行宣判,法院認定花椒直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網絡侵權責任,判決其賠償何某各項損失3萬元。


吳永寧其人
也許很多人對吳永寧并不了解,據百度百科資料顯示,吳永寧曾經在浙江橫店影視城擔任過演員。微博名“吳詠寧”,曾是國內高空挑戰“第一人”,在他的極限運動生涯中,已經成功挑戰過包括武漢、南京、重慶、長沙等地高樓和大橋。
從2017年開始,其在被告旗下的網絡平臺“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網絡平臺發布了大量的徒手攀爬高樓等高度危險性視頻,視頻總瀏覽量超過3億人次,因此擁有了上百萬粉絲,成為了網絡名人。2017年11月8日,吳永寧在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失手墜落身亡。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網絡空間本身就具有開放、互聯、互通、共享的特點。因此網絡空間實際上也存在公共空間或群眾性活動,其中不僅存在著對智力財產、人格的侵害危險,也存在對人身及有形財產侵害的可能性。
“花椒直播”平臺作為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所屬的花椒直播平臺是公共場所在網絡空間的具體表現形態,具有公共場所的社會屬性,且該平臺具有盈利性,與吳永寧共同分享了打賞收益,理應對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盡管直播平臺需要為網絡用戶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其對吳墜亡僅存在次要且輕微的過錯。法院認為,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見拍攝危險視頻的風險,仍進行冒險,為其墜亡主因。
法院認為,結合本案,被告應對吳上傳的視頻進行審查,但同時應該指出,被告的這種審查義務應是在明知或應知吳上傳的視頻內容可能具有危險性,并可能會產生風險的情況下進行的“被動式”審查,而非主動審查義務,否則會苛以平臺過重的審查義務,造成過高的運營成本,不利于行業發展。
花椒直播:平臺與吳永寧墜亡無因果關系
花椒直播軟件新版本的推廣合作不是加害行為,被告未指令其做超出其挑戰能力或者不擅長的挑戰項目。被告前述行為與吳永寧高墜身亡不具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被告未參與其挑戰行為,且吳從事極限挑戰的目的未必為了獲得報酬。即使被告不為前述行為也不能避免吳繼續從事極限挑戰從而致其墜亡。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吳永寧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極限挑戰屢屢成功已聲名鵲起,應認為其具有一定極限挑戰的能力,被告并非明知或應知吳永寧不具備挑戰能力而要求或放任他挑戰,不具有主觀侵權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