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成交反悔 拘留并罰款10萬元的處罰得不償失

綿陽人唐某因與他人有借貸糾紛,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經法定程序,對被執行人唐某所持有的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49%的股權,在淘寶網上進行公開司法拍賣,起拍價為625萬元。
馮某是資陽人,參與了這次司法網絡拍賣,并交了90萬元保證金。3月28日,經過21輪競價,馮某以最高應價4600萬元競得。然而,馮某在競得后,卻以種種理由拒不按期交納拍賣尾款4510萬元。在法院催交下,馮某請求延期交納,法院也同意了其請求。但是,到期后馮某仍不交納。5月10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關規定,決定對馮某處以司法拘留15日,并罰款10萬元。“馮某通過競拍競得標的物后,無視法律權威反悔毀約,已嚴重擾亂了司法拍賣程序,嚴重妨害了法院執行工作,嚴重影響了當事人合法正當權益。”5月20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說,因此,根據相關規定,法院對其作出了拘留并處罰款的決定。
5月11日,在拘留期間,馮某承認錯誤,積極交清了全部罰款,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前解除了對馮某的拘留。“他自稱競拍標的物后,經過咨詢,股權過戶時還需要800多萬元的稅費,但據我們所知,好像是不需要的,但不管他是什么原因,都不應該在網拍競得后反悔、違約。”20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馮某在被拘留后積極交清了罰款,而且寫下了保證書,稱自己法律意識不強,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據了解,目前,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重新拍賣唐某所持有的某公司49%的股權。不過,馮某仍然還將負有相關法律責任。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悔拍后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法。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法。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如果唐某所持有公司的49%的股權,最終拍賣成交價少于4600萬元,差價部分將由馮某彌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