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抓賊”致死案最新進展: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能判幾年?
7月18日,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廣西桂林“抓小偷致死案”當事人陳小雄從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領到了準許撤訴的刑事裁定書。象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決定對當事人陳小雄撤回起訴。

2018年7月10日23時30分,在桂林城區做禽蛋生意的陳小雄,發現陌生人黃清躲藏在自家倉庫廁所里。陳小雄懷疑對方是小偷,一邊擒拿和壓制黃清一邊叫兒子報警。警方到場發現黃清脈搏微弱,醫護人員抵達時黃清已無生命體征。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死者黃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2018年7月11日,陳小雄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象山區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陳小雄取保候審。今年3月14日,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對陳小雄執行逮捕。
4月29日,丈夫陳小雄已于4月25日取保候審。
7月18日,陳小雄從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領到了刑事裁定書。象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檢方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準許檢方對陳小雄撤回起訴。
陳小雄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領回刑事裁定書整個人都踏實了,自己得到了一個公正的結果。至于以后的生活,他希望到此為止,雖然被冤枉關了70天,也沒有考慮申請國家賠償。
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能判幾年?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并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