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疫情檢查登記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案例簡介】
2月10日上午10時許,滿洲里市一小區卡口處,小區居民錢某拒不配合疫情檢查登記工作,并將疫情防控登記工作人員的手機打掉在地。核實案情后,當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及呼倫貝爾市、滿洲里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公告的相關規定,以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對錢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案例分析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豪仕法律網HtTp://Www.dfjb.net????●?█▼▲????●?█▼▲《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錢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進行的檢查登記,已經擾亂了社會秩序,構成違法行為。
典型意義
疫情防控期間,為防止疫情擴散,各個居民小區都設立了疫情檢查登記點,對出入該小區的居民進行檢查登記。該措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配合的法定義務,如因其拒不配合等行為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輕則承擔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重則將涉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