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警方抓獲藏匿31年拐賣婦女兒童逃犯 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幾年?
近日,江寧警方于工作中發現,轄區一女子與1989年浙江省浦江縣一拐賣婦女兒童案的涉案在逃人員黃某某具有相似性。經查,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于3月24日成功抓獲“漂白”身份潛逃31年的網上逃犯黃某某(女,53歲,浙江金華市人)。江寧警方表示,該名嫌疑人的落網,意味著事發于1989年的一起外省拐賣婦女兒童大案徹底告破。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
案件回顧

1989年,浙江省浦江縣發生一起拐賣婦女兒童案件,該縣5名女青年被一男一女兩名嫌疑人以購買藥材為名拐賣至安徽等地。當年,浙江警方展開解救行動,成功救回5名被拐女青年,并抓獲男性嫌疑人吳某,但該案的女性嫌疑人黃某某一直在逃。
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幾年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婦女、兒童。
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①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并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系,花言巧語夸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②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③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④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豪仕法律網HtTp://Www.dfjb.net????●?█▼▲????●?█▼▲⑤所謂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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