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志祥舉行多人運動或涉嫌違法?多人運動是什么意思?
1月23日,周揚青發長文承認已與羅志祥分手一段時間,更曝男方數次劈腿、與多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還會經常舉行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那么,“多人運動”如果發生在大陸,會涉及到什么法律風險?周揚青直指羅志祥這些私生活相關的問題,是否涉及到藝人名譽權?
就此致電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周浩律師,對方解釋稱,私生活相關問題不在法律的規制范圍內,“多人運動”的法律風險也這塊比較模糊,有可能的是聚眾淫亂,但本身這個罪名爭議較大,因為這種行為基本都發生在比較私人的空間,嚴格來說,聚眾淫亂罪是指發生在公共場所。

關于“是否涉及到藝人名譽權?”周律師解釋道:“如爆料不屬實,有捏造的成分,或涉及名譽侵權。”
聚眾淫亂罪應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聚眾淫亂罪的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聚眾淫亂犯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尚的行為,它從這個方面破壞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說它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于一定時間聚集于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范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欲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奸等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聚眾淫亂罪怎么判刑?
聚眾淫亂罪,指為首聚集三人以上的多人或者多次參加,集體進行淫亂活動的行為。刑法在第301條對聚眾淫亂罪及其處罰進行了規定。聚眾淫亂罪屬于一種無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這種行為在性開放的西方國家比較常見。只要有三人以上參與淫亂行為,不管這種聚眾淫亂行為是否公開進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者就要被認定為聚眾淫亂罪,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