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元進的黃瓜3.98元賣 北京一商戶涉哄抬物價被調查
6月18日,根據群眾舉報,朝陽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一家超市所售的黃瓜、土豆等的進、銷價格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超市所售賣的黃瓜涉嫌哄抬物價。
經查,該超市6月10日以1.1元每斤的價格購進黃瓜,以2元每斤的價格售賣,共售賣65.12公斤;6月17日以1.8元每斤的價格購進黃瓜,以3.98元每斤售賣,共計售賣33.24公斤,進銷差價率比北京市應急響應調至二級之前高出163%,該行為屬于《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列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疫情當前,北京市應急響應已調至二級,該超市以較高進銷差價率銷售黃瓜,推動價格過高上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朝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整改責令書,要求超市立即將物價下調至《價格法》規定的合理價格范圍內。同時,針對該超市哄抬價格的行為,朝陽區市場監管局將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展開立案調查。
疫情哄抬物價違反什么法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哄抬物價違反的法律包括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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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豪仕法律網HtTp://Www.dfjb.net????●?█▼▲????●?█▼▲(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于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于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